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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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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5日

一、业务承办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要一次性说明办理事项和办事程序、需提供的材料、办事的依据、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

二、业务承办人员对不符合办理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耐心说明。对所办事宜把握不准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应在第一时间请示相关领导,并及时把能否办理原因告知办事者。

三、对服务对象要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手续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办事者按照要求补齐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四、对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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