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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 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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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2日

固房金管发[2016]77号

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 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管理部、科室:

现将《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2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城乡和住房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

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农民工。凡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含)以上、缴纳2年以上“五险”、收入稳定的具有农村户口身份且在城镇务工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2年以上的“五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

5、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2年以上的银行流水)。

(二)个体工商户。凡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申领了《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营业2年(含)以上、正常纳税、缴纳“五险”且收入稳定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经营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3、2年以上纳税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缴存人员2年以上的“五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缴存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缴存人员收入情况证明(2年以上的银行流水)。

(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2年以上就业情况证明;

2、申请人2年以上的“五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缴存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2年以上的银行流水)。

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允许缴存人员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提取资金直接转(汇)入售房企业账户。

三、取消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贷款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高贷款额度

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贷款额度不再受缴存余额倍数限制。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不超过60%。    

五、调整装修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不受单方使用影响。提取要件和额度按照《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六、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

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提取间隔须满1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购买新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房产证、契税凭证及二手房买卖协议原件。办理时,提取人应如实填写《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表》。  

七、扩大还贷提取范围

缴存人员正常还款情况下,每年(提取间隔须满1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当年提取的不超过住房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提取还款方式可自由选择。办理时,提取人应如实填写《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表》。

八、放宽租房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提取额度执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租房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间隔须满1年),也可一次提取5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但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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