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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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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02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渠道:中心业务大厅。

提取范围:本人。

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申请资料:

(1)提取人及申请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

(2)职工死亡证明:自然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被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3)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或权益代理文件(如: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需注明继承人信息及收款银行卡号)。

注: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不含销户利息)的,无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或权益代理文件。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到场签署《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并提供关系证明;收款卡为死亡职工或继承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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