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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文章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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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02

一、贷款对象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

2.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

4.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认可其他担保方式;

5.所购房屋是中卫市、银川市住宅性质的新建商品住房,中卫市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或是在中卫市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

如果所购房屋为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未婚子女共有产权的,应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先提后贷”政策

1.“先提”+“后贷”≤“购房总价”。

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与贷款申请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申请金额≥1/30。

即: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账户余额合计数应不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三十分之一。

3.“先提后贷”的缴存人,贷款时不受提取间隔期限制。

4.“先提”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为在中卫市或银川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先提”资金直接划入开发公司的资金监管账户。

5.已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办理“先提”的,应为在中卫市或银川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缴存人,“先提”资金直接划入提取人本人银行账户。

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缴存人在办理“先提”前,应充分咨询了解贷款风险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6.缴存职工在“商转公”前,同一套住房以购房和还贷所提取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资金合计数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与已还利息合计数。

7.购买住房后办理了住房贷款(商贷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以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各成员提取合计数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与已还利息合计数。

8.以上均为中卫市住房公积金适用政策。若购房人家庭成员在中卫市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咨询并遵照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办理。

三、购买中卫市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

(一)购买中卫市新建商品住房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额度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低值):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引进的人才(由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再分别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

(3)购买住宅交易价格的80%;

(4)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5)购买住宅交易价格减掉首付款金额后的余额;

(6)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7)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金额。

2.贷款期限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小值):

(1)30年;

(2)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整年数+5;

(3)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4)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年限。

3.贷款流程及携带资料

可选择贷前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携带资料:提取家庭各成员的银行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屋认购协议、不低于2万元的定金收据;其他情况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原件)

提交贷款申请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已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公司收款账户信息函两张、主借人名下银行储蓄卡等原件)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原件)

到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购房及贷款相关资料等原件)

发放贷款

(二)购买中卫市新建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低值):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引进的人才(由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再分别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

(3)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总金额不超过购买住宅交易价格的80%;

(4)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5)购买住宅交易价格减掉首付款金额后的余额;

(6)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7)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金额。

2.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依规自行确定。

3.贷款期限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小值):

(1)30年;

(2)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整年数+5;

(3)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4)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年限。

4.贷款流程及携带资料

可选择贷前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携带资料:提取家庭各成员的银行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屋认购协议、不低于2万元的定金收据;其他情况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

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已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公司收款账户信息函两张、主借人名下银行储蓄卡等原件)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原件)

到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购房及贷款相关资料等原件)

发放贷款

四、购买中卫市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过户、后贷款”或“先贷款、后过户”流程。

(一)“先过户、后贷款”

1.贷款额度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低值):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引进的人才(由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再分别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

(3)购买住宅交易价格的60%;

(4)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5)购买住宅交易价格减掉首付款金额后的余额;

(6)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7)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金额。

2.贷款期限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小值):

(1)30年;

(2)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整年数+5;

(3)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4)所购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5)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年限。

3.“先过户、后贷款”流程及携带资料

贷款预审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

预审通过后,房屋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

可选择贷前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携带资料:提取家庭各成员的银行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提交贷款申请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房管部门调档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划转凭证、主借人名下银行储蓄卡,售房人身份证、收款银行卡等原件)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原件)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

(二)“先贷款、后过户”

1.贷款额度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低值):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引进的人才(由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再分别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

(3)购买住宅交易价格的60%;

(4)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5)购买住宅交易价格减掉首付款金额后的余额;

(6)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7)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金额。

2.贷款期限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小值):

(1)30年;

(2)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整年数+5;

(3)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4)所购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5)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年限。

3.“先贷款、后过户”流程及携带资料

贷款预审

预审通过后,提交贷款申请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房管部门调档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划转凭证、主借人名下银行储蓄卡,售房人身份证、收款银行卡等原件)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原件)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

五、将中卫市已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所购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商转公”非直转或“商转公”直转。

(一)“商转公”非直转 

办理时,需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额度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低值):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引进的人才(由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再分别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

(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4)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5)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的80%,购买再交易住宅价格的60%;

(6)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7)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金额。

2.贷款期限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小值):

(1)30年;

(2)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整年数+5;

(3)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4)所购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5)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

(6)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年限。

3.贷款流程及携带资料

可选择贷前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携带资料:提取家庭各成员的银行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购房人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余额单)

提交贷款申请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权证复印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余额单、主借人名下银行储蓄卡等原件)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原件)

使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撤销抵押权资料)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先撤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

(二)“商转公”直转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额度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低值):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引进的人才(由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再分别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

(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4)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5)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的80%,购买再交易住宅价格的60%;

(6)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7)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金额。

2.贷款期限的确定(取以下各限额的最小值):

(1)30年;

(2)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整年数+5;

(3)首月月还本息+其他贷款月均金额≤家庭月收入的50%;

(4)所购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5)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

(6)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年限。

3.贷款流程及携带资料

可选择贷前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携带资料:提取家庭各成员的银行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购房人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余额单)

提交贷款申请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权证复印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余额单、主借人名下银行储蓄卡等原件)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携带资料: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原件)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第二顺位)

贷款发放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手续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撤销抵押权资料)

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第一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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