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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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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10

适用范围: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一、申请贷款条件

(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开户满6个月,缴交率不低于5%,借款申请人为住房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

(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首次贷款政策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结清次月可申请使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购买再交易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三)职工离异满6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离异,共贷关系不能解除,另一方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解除共贷关系,另一方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申请政策执行。

(四)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正常缴存余额可叠加计算,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叠加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的25倍,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五)多子女家庭在银川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基础上,二孩家庭、多孩家庭贷款额度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认定标准:二孩家庭指同一家庭有2个子女,且二孩为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多孩家庭指同一家庭有3个及以上子女,且3孩或以上为2021年6月26日(含)以后生育(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等新建住房、建造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或增房补差价款80%。

(七)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房屋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产权人与借款申请人不一致。

4.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其他债务担保,尚未解除担保。

5.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贷款近5年内发生过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贷记卡、准贷记卡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反映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纳入公积金“黑名单”;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负债总额合计大于等于20万元(包括各类贷款、信用卡、信用卡止付及其他类负债)。

7.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借款人、配偶及其共有权人存在涉诉问题。

8.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不一致,身份证年龄达到退休年龄。

9.经我中心核实,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二、申请贷款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三)借款人还款卡(提供中行、宁夏银行、建行、工行任意1张一类银行卡)。

三、申请贷款事项

(一)新建住房贷款

1.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有效期限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总楼层7层以下(含7层)1年内;8层以上2年内﹞。所购楼盘须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售(现售)楼盘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贷前审查,且预售楼盘封顶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在银川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可查询到该预售楼盘公告信息)。

2.购买银川市新建住房,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时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住房房屋总价款80%。

3.购买新建住房,提供经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再交易住房贷款

1.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年限(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为准,能精确到月份的按月份计算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5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5年。

2.购买再交易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房龄≤25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60%。

3.购买再交易住房,买卖双方(含配偶)及其共有权人(含配偶)需提供:

①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产权人身份证;

②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③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④购买法院拍卖再交易住房,提供借款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拍卖款付款凭证、契税缴税凭证。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征信报告中必须反映该笔商业住房贷款,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商贷借款人及公积金借款申请人一致。

2.申请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以(房屋总价-累计提取金额)与贷款本金余额就低计算,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期限。

3.借款人携带预审要件在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进行业务预审,预审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1个月之内,携带相关受理要件到原预审地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预审要件:

①同本手册申请贷款基本资料(见第二条);

②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贷款基本信息表;

③新建住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④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必须注明贷款发放时间,购房合同副本必须写明合同签订时间,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面积、金额与房产证、契税发票所示房屋面积、金额不一致时,需提供补充协议及购房全额发票。

(四)异地贷款

1.本中心以外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含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年限与本地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与借款年限一致。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2年内公积金缴存流水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亮码可办)。

3.借款申请人配偶(含共同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提供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近一年社保缴交证明。

4.区内私企缴存职工及区外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1年内社保缴存流水。

四、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2.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年利率为2.6%,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年利率为3.025%;贷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年利率3.1%,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年利率为3.575% 。

4.遇到国家法定利率进行调整时,贷款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利率进行调整。

5.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还款方式

1.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2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确定还款方式后,还款期间不得变更。

2.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借款人可选择:①缩短年限每月还款额保持不变;②不缩短年限减少每月还款金额。提前还款不需要交违约金,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执行。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归还本金。提前还清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日,以后利息不计。部分归还本金的,利息计算到还款当日,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3.现金提前还款:借款人将需还款金额存入还贷银行卡,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到贷款银行办理。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还贷银行卡等原件。

4.线上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登录个人网厅/APP/我的宁夏/宁夏住房公积金服务公众号,按以下流程办理:点击还款业务——选择部分/全部还款——选择公积金余额还款/银行卡还款——提交成功业务办结。

五、贷款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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