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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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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3-20

中经网宁夏中心讯 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本报讯(记者李军)记者昨天从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了解到,近期我区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率先实行,有10多位职工享受新规定提取了公积金。

9月6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下岗、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地、非本地户口职工离开本地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的。此办法还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与以前所执行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比,公积金的提取,增加了7条。像“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的”这一条,主要是对患无法治愈的癌症等重症病人而言。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

●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者

●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者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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