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40%。
二、购买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通金管[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购买存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或网签时间在本意见发布前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执行原政策。
四、本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通金管[2015]237号)废止。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