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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可提取公积金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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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9

天津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用再遵循原先规定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本月初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属于前三种情形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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