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出台新规定

文章来源:宿迁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7-09-26

自2013年7月宿迁市开办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以来,为众多的市民圆了住房梦。9月25日上午,记者从宿迁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于产权登记制度的调整,宿迁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作了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新规规定,市民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次实际支付房价的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合同网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上房价的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产权证发证之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共同购买商品自住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经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的额度按所占产权份额进行确定,如果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的额度按产权人数平均计算;按年提取或最后一次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的业务,仅限于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办理,其他共同借款人不予办理。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技术支持: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69号   
ICP 备案号:宁ICP备08000286号-9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