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中心修改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修订后不仅扩大了公积金贷款对象、增加了累计公积金贷款次数、严格“认房认贷”标准、调整了逾期记录应用、放宽了贷款年限的计算、强化了贷款风险防控,同时明确了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据悉,修改后明确了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与该市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实现与该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修改后增加了借款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的规定。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让更多人群享受公积金贷款带来的红利。
另外,修改后对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及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一并纳入住房套数计算,即“认房认贷”,严格界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精准支持刚需职工购房。
“修改后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修改后明确了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贷款期限均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计算。同时,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有利于职工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月供支出。
“按照住建部相关政策规定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修改后将收入还贷比调整为50%,进一步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修改后明确了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摘自 《四川日报》 2019.02.14 记者 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