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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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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3-16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2016年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名委员。年内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关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报告》、《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公告》、《2015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关于修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嘴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缴存、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4个科,下设3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与上年一致。全年实缴单位1033家,实缴职工6.05万人,缴存6.58亿元,同比增长6.47%。当年新开户单位43个,新开户职工0.05万人,净增单位-29家,净增职工-0.16万人,缴存总额44.60亿元,缴存余额21.7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7.31%、9.73%。

(二)提取:全年提取4.65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0.67%,比上年同期减少4.83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22.83亿元,同比增长25.5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3家,与上年一致。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5万笔3.07亿元,同比降低6.69%。其中,大武口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9万笔 1.89亿元, 平罗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0.62亿元,惠农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0.56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3亿元,其中,大武口管理部1.02亿元,平罗管理部0.51亿元,惠农管理部0.4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住房贷款2.59万笔24.72亿元,贷款余额8.34亿元,同比增长5.71%、14.18%、15.67%。个人住房贷款率38.31%,比上年同期增加2.01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期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为13.59亿元。其中,活期0.1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6.58亿元,1年以上定期5.5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32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38.31%,比上年同期增加2.01个百分比。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7219.64万元,同比降低0.31%。其中:大武口管理部4439.56万元, 平罗管理部1441.62万元,惠农管理部1338.46万元。存款利息收入41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046.8万元,其他收入0.9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2523.31万元,同比降低43.46%。其中:大武口管理部1579.80万元, 平罗管理部462.96万元,惠农管理部480.55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2445.7万元,归集手续费支出8.4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9.17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696.33万元,同比增长68.98%。其中:大武口管理部2859.76万元,平罗管理部978.66万元,惠农管理部857.91万元。增值收益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为2.27%,比上年同期增加0.8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27.2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07.12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07.1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61.9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10.4万元。截止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668.37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94.1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全市费用支出724.68万元同比增长20.38%。其中,人员经费476.46万元,公用经费124.05万元,网络运行、系统维护、专项业务、12329热线等专项经费124.1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全市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2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其中:大武口管理部0,平罗管理部0.04%,惠农管理部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668.3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1%。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无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63%和6.47%。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占44.82%,国有企业职工占39.05%,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占2.33%,外商投资企业占2.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7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3%,其他占2.14%。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72.83%,中等收入群体占27.12%,高等收入群体占0.05%。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34万笔4.6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6.4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6.1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89%,租赁住房占0.4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3.5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77%,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3.01%,其他占13.7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2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05.8%,比上年同期增加85.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598.2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4.29%,90-144(含)㎡占68.81%,144㎡以上占6.9%;新房占83.28%,二手房占16.7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0.14%,中等收入群体占29.79%,高收入群体占0.07%。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我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7.33%。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石嘴山市统计局数据资料告知函》关于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确定2015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8元的三倍,即12204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总额不超过2928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在  2015年3月1日,  2015年5月11日,  2015年6月28日,  2015年8月26日 连续下调四次,五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由3.75%下调至为2.75%,五年期以上的由4.25%下调至3.25%。我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分别在  2015年3月1日,  2015年5月11日,  2015年6月28日,  2015年8月26日,  2015年10月24日 连续下调五次,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由2.35%下调至1.1%。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政策如下: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额度均提高至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

(2)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144平方米(不含)以下普通自住房,无论是首套住房还是再次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3)购买自住住房144平方米(含)以上住房的,无论是否首套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均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扩大租房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也可两年合并提取(不超过两年);租赁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每户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低于1.5万元的按照实际房租提取。

3.延长购房提取使用年限

缴存职工本人购买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签订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更名之日起一年内延长到五年内,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4.放宽直系亲属之间贷款使用条件

缴存职工为未婚成年子女(不含离异)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不为共同购买人,也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开展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职工10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10万元,低于10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提取。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在取得完税票据后1年内办理。

6.调整还贷提取方式

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次月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职工可自愿选择还款方式,资金可转让借款人还款账户,总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总额。

7.扩大提取范围

(1)缴存职工发生与住房有关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费、物业费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在取得相关票据后三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2)因交通事故、火灾、水灾、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净损失或支付净赔偿金2万元(不含)以上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1.压缩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对业务办理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缴存单位归集、提取、变更、转移业务均可实现现场办结;公积金贷款审批由过去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审批事项实行管理部授权制,扩大委托审批权限和事项,缩短了办事时间。

2.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理要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五级审批”简化为“三级审批”。取消了租赁住房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合同、申请贷款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等要件,减少了结婚证等7项业务留存的复印件数量。

3.取消还贷地域限制。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可在全市任何一家业务网点,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业务,实现了“多地受理、多地办理”的业务办理模式。

4.推行贷款免填单制。申请人不用再填写申请审批表信息,只需在工作人员打印的相关表格内容上签字确认即可,其余事项由前台人员代办,方便群众办事。

5.推行“综合服务柜”模式。改变了以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提取、贷款单一柜台服务模式,实行“综合服务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6.推行特色服务。先后推出了上门、延时、预约等特色服务,2015年共开展上门预约服务30余次;安排专人到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企业讲政策、接受咨询、现场办理有关手续。2015年为棚户区项目办理提取业务384笔,提取住房公积金1850万元,为180户缴存职工发放贷款1487万元。

7.全力配合自治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全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积极参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制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目前全区统一建设的12329热线和短信平台运行顺畅,我市充分利用12329热线和短信平台功能,为缴存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8.强化中心网站建设。对中心门户网站进行了集中整改,对网站栏目和内容进行了优化和整合,及时更新我市住房公积金新闻动态、政策法规和个人查询数据,进一步提升网站服务功能。

9.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建设部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要求,制订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正在招标采购中。2016年建成后的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达到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目的。

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获得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先进单位”称号,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行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排位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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