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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文章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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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1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6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一是审议《关于全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完成情况暨2016年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草案)》;二是审议《关于全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决算暨2016年业务收支预算的报告(草案)》;三是审议《中卫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草案)》;四是审议《关于部分建制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草案)》。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5个科,2个分中心。从业人员42人,其中,在编29人,非在编1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856家,新开户单位39家,净增单位25家;实缴职工4.91万人,新开户职工1.94万人,净增职工0.65万人;当年缴存额6.36亿元,同比增长24.46%。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5.60亿元,缴存余额17.1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75%、14.74%。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3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16亿元,同比增长11.8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5.41%,比上年同期减少7.39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8.47亿元,同比增长29.07%。

(三)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7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60笔5.26亿元,同比增长22.29%、31.8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232笔23.35亿元,贷款余额11.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03%、29.08%、42.40%。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9.42%,比上年同期增加13.5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3家。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72亿元。其中,活期0.2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74亿元,1年以上定期3.71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69.42%,比上年同期增加13.5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008.20万元,同比增长16.20%。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864.7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143.4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780.33万元,同比增长338.58%。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663.5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8.76万元,其他支出58.0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227.87万元,同比降低28.85%。增值收益率2.04%,比上年同期减少0.9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31.8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96.0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0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0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29.4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68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551.29万元,同比增长19.69%。其中,人员经费368.9万元,公用经费120.3万元,专项经费62.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4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329.4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1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9%。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66%、15.26%和24.4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3%,国有企业占9%,城镇集体企业占3%,外商投资企业占1.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88%,国有企业占9.08%,城镇集体企业占3.05%,外商投资企业占1.8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0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4%。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9.36%,中等收入群体占60.04%,高收入群体占0.6%。

(二)提取业务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0996笔4.16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0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5.1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6.41%,租赁住房占3.24%,其他占9.2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9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8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8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1.6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2.66%,比上年同期增加0.2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3018.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8.49%,90-144(含)平方米占84.78%,144平方米以上占6.73%;新房占91.02%,二手房占8.9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8%,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9%,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3%。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3.28%,中等收入群体占56.24%,高收入群体占0.48%。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509笔15792.6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1481.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2339.67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

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7.71%,比上年同期增加0.3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将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调整为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允许缴存人员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调整装修提取年限。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从要求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单方使用影响。

4.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5.扩大还贷提取范围。在缴存人员正常还款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打入借款人自由选择的本人的存款账户,不得强制冲抵贷款。

6.放宽租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也可一次提取5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但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租房提取。

7.当年最高缴存基数调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2015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6173元(4681元/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我市2016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基数确定为:56173×3÷12=14043元,月缴存最高额为:14043×12%×2=3370元。

8.当年最低缴存基数。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4]93号)文件:“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确定沙坡头区、中宁县的最低缴存基数为1390元/月、海原县的最低缴存基数为1320元/月。

9.缴存比例。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要求,严格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按12%缴存,企业在5%-12%之间核定后缴存。  

1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核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将原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调整为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55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70万元。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11.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根据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要求,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原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0.35%)、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1.10%),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12.将贷款范围扩展到全国的缴存职工。将原限于自治区范围内缴存职工在中卫买房可在本中心申请贷款的政策,扩展到全国范围的缴存职工,只要在中卫购房,均享受本市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积极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牵头建成全区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这个集“12329”电话服务热线、“12329”短消息服务平台、网上办事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平台、微博、手机APP、门户网站于一体的多元化“智慧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为缴存职工查询信息、咨询政策、办理业务提供了诸多便利。

2.对两县分中心贷款审批实行全部授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放贷速度。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两县分中心直接按规定审批放贷。实现权责对应,在行使“中心”全部授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3.对归集科就大部分支取审批实行基本授权,减少审批环节,力争当日支取。中心本部除购建房、偿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装修、大病提取仍由“中心”审支会议研究审批外,其他提取业务授权归集科负责审批,并对授权业务的合规性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4.简化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审批程序由5级审批(初审、复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核、审贷会审批)简化为3级审批(前台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审贷会审批),审批环节进一步得到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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