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 正文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众多“利好”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9日
浏览次数:[]

2月27日,中卫市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度第1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及全国和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完成情况等3个报告,表决通过了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3个管理办法。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委员赵会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对2024年住房公积金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第一,要分析形势,厘清思路,做到想得明白。第二,要着眼中心,服务大局,做到系统谋划。第三,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做到干在实处。

三个办法明确了以下内容:1.明确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缴存单位全覆盖。2.明确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全体劳动者。3.明确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签订合同5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本人父母、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本人父母、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偿还贷款本息。4.明确缴存人员在本市购房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明确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自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可以提取一次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金额。6.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体“缴存职工”修改为“缴存人员”,将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五条)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均纳入贷款对象范围,贷款条件同等对待。7.明确贷款分为购房贷款和其他贷款。购房贷款类型根据购房职工需求,增开“组合贷”“商转公”直转和非直转、“异地贷款”。8.明确存贷比提高到30倍。贷款上限提高到单缴存职工60万元,双缴存职工及引进的人才80万元,已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再分别增加10万元、20万元。9.明确增加还款方式变更和贷款期限变更。支持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之间相互切换,可延长贷款期限或缩短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