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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消费提取政策 购买商业性质房产不予提取公积金

信息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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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省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消费提取政策,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通知提出,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有修改)

摘自 《海南日报》 2018.02.07 记者 孙慧 通讯员 范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