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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将实施新细则!改动较大需留意

信息来源:南宁电视台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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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版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这份细则也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细则与2014年版相比,在不少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动,如果您需要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或者还贷,下面的新规内容和解读一定要多留意了。

新版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首先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

什么是“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根据《细则》,异地住房还贷提取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户籍所在地购房,二是工作所在地购房。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科长 何珊珊

如果你居住地和生活地户籍所在地,都不在那个(买房)的城市,你去那个城市买房就离我们这个自住住房概念有点偏了,现在的话房子是用来住不是用来炒,根据这个定位把(公积金异地购房)它回归到原来的政策上去,必须是工作地和户籍地来购房,才能申请这个(异地)购房还贷款提取。

《细则》还调整了还贷提取的条件,11月1日以前,假如职工拥有多套住房贷款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套申请办理公积金还贷业务,11月1日起,则明确“已在南宁住房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仅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比如你原来已经在商业银行贷款买了一套房A房,然后你在11月1号以后买了一套B房,这套房子是用公积金贷款的。这种情况将来要申请还贷提取的话,必须用B房来申请还贷业务,A房是暂时不受理的,必须要等到B房结清以后,A房才能申请提取。

同时,根据近年来职工用于租房业务提取的情况,每月申请公积金租房提取有7000多人,为此新《细则》对租房提取业务也做出了更便民的修改,租赁商品房每人每月最高可提480元。

同时,为了更便于职工办理个人业务,11月中旬,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推出个人网厅服务,可实现部分提取业务的网上办理和贷款预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