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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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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中卫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现将中卫市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

(一)最高缴存基数。2025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在岗职工本人2024年月平均工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24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621元(103452元/年)的三倍,即25863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6207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2025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中卫市本级及沙坡头区、中宁县(一类区)205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6元;海原县(二类区)19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90元。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相关要求

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限低的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突破月缴存最高或最低标准,凡缴存基数高于25863元和缴存基数低于2050元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