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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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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委员25名,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有三项:一是《关于全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完成情况暨2020年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草案)》;二是《关于全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决算暨2020年业务收支预算的报告(草案)》;三是《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5个科室,下设2个分中心。从业人员40人,其中在编25人,非在编1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情况:2020年,新开户单位37家、职工4298人;年末建制单位971家,建制职工74587人,同比增长单位1家、职工206人;实缴单位910家,实缴职工53582人;当年缴存9.68亿元,同比增长7.06%。2020年末,累计缴存69.11亿元,同比增长16.29%;缴存余额28.58亿元,同比增长11.08%。

受委托办理缴存业务的银行12家,同比减少1家。

(二)提取情况:2020年,17093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82亿元,同比增长27.7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0.45%,同比增长11.38%。2020年末,累计提取40.53亿元,同比增长20.27%。

(三)贷款情况: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0年,发放贷款1343笔5.0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9%、5.17%;回收贷款4.38亿元,同比增长7.05%;累计发放贷款20405笔44.23亿元,同比增长13%;贷款余额19.30亿元,同比增长3.82%。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7.53%,同比减少4.72%。

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与上年相同。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161笔0.59亿元。     累计发放异地贷款6.24亿元,异地贷款余额3.38亿元。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0.13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及以下定期3.19亿元,2年及以上定期6.53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4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7.53%,比上年减少4.7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7485.70万元,同比增长5.01%。其中存款利息1434.7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050.22万元,其他0.7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4004.29万元,同比下降1.55%。其中支付职工利息3801.8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02.18万元,其他0.2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3481.41万元,同比增长13.73%。增值收益率1.29%,与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75万元、管理费用872.66万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00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762.22万元、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00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96.3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23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837.95万元,同比增长27.52%。其中人员经费543.60万元,公用经费80.60万元,专项经费213.7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主要表现为个人住房贷款发生的逾期,即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9.61万元,逾期率0.41‰,低于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管处下达的0.6‰的指标;已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996.31万元,2020年没有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按缴存单位性质分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49%,国有企业占16.24%,城镇集体企业占1.01%,外商投资企业占0.4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3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1%,灵活就业人员占0.34%,其他占0.02%。

按缴存职工收入状况分类:中、低收入者占99.75%,高收入者占0.2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29%,国有企业占16.38%,城镇集体企业占0.77%,外商投资企业占0.8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0.7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2%,灵活就业人员占0.88%。

(二)提取业务。

按提取资金用途分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6.8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7.11%,租赁住房占3.59%,离退休提取占12.2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02%,其他占7.21%。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13%,高收入占0.87%。

(三)贷款业务。

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7.4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6.16%,比上年末减少1.3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733.81万元。

年内发放贷款1343笔,按购房建筑面积划分,90㎡及以下占4.17%,90-144㎡占83.62%,144㎡以上占12.21%;按购房类型分,新房占82.65%,二手房占13.33%,其他(商转公)占4.02%;按缴存职工分,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6.5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2.2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19%;按年龄结构分,30岁及以下占40.28%,30岁-40岁占37.38%,40岁-50岁占14.89%,50岁及以上占7.45%;按贷款次数分,首次申请贷款占89.5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42%;按家庭收入状况分,中、低收入占99.78%,高收入占0.22%。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为107.13%,比上年增加5.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及时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相关支持措施。一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说明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黑名单,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三是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办理有期限要求的购房提取及贷款受理业务,导致期限超期的,业务办理时限顺延至疫情结束后次月;四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五是疫情防控期间,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平台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六是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倡导相关单位、职工在疫情结束后到业务大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电话预约办理。当年共为14家企业办理了缓缴手续,涉及职工13047人、当年累计缓缴0.86亿元。当年2-6月疫情期间向46户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的申贷职工发放贷款1114万元。当年2-6月,当期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288笔、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余额5592.49万元,当期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应还未还本金190.83万元,极大地缓解了缴存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压力。

(二)当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受托办理缴存业务的银行情况。当年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有12家,即建设银行中卫分行、农业银行中卫分行、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宁夏银行中卫分行、邮储银行沙坡头区支行、建设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中宁支行、工商银行中宁支行、宁夏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海原支行、宁夏银行海原支行,比上年减少1家(邮储银行海原支行)。

2.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情况。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有8家,即建设银行中卫分行、农业银行中卫分行、宁夏银行中卫分行、建设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中宁支行、宁夏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海原支行、宁夏银行海原支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当年最高最低缴存基数。2020年6月28日印发《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卫房金管字〔2020〕23号),一是明确最高缴存限额。2020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在岗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19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431元(77169元/年)的三倍,即19293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超过4630元。二是明确最低缴存基数。2020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中卫市本级及沙坡头区、中宁县(二类区)每月均为1560元;海原县(三类区)每月1480元。  

2.印发《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卫房金管字〔2020〕24号)。一是对贷款担保人的政策调整。区内灵活就业、单身缴存职工和区外缴存职工在本中心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担保人。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但尚未达到住房公积金拒绝贷款条件的,视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人(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工作稳定性、个人信用状况、个人和家庭收入及负债情况综合考虑后认为需要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的条件要求由之前规定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缴存职工或有中卫户籍、在中卫市有房产的区内异地缴存职工”调整为“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缴存职工或有宁夏户籍、工作地在中卫的区内异地缴存职工”。二是对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调整。申请提取个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用于还贷的,提取资金直接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申请提取一年贷款还款额的,提取金额为“办理提取业务时近12个月应还本息金额”,提取资金划转至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按月对冲还贷;中卫本市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三是借款人可根据个人家庭收入和公积金缴存情况自主选择还款方式。选择提取还贷的,在偿还了首次贷款本息后即可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间隔期必须满一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提取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

3.印发《关于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一是开通在本市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职工先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经中心受理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职工自筹资金结清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依据该房屋不动产抵押权证和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发放贷款。二是统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在本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审批通过后30日内完成房产抵押,同时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交到本中心。贷款审批通过后超过30日未完成房产抵押的,应重新向本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三是明确缴存职工可以申请的贷款期限。本中心按主借款人年龄计算可贷年限,申请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主借款人为本市缴存职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五年;主借款人为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到期日为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其退休时间;主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到期日为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0岁。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通过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信用惠民,强化诚信宣传等手段,助力中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一是使用“单身承诺书”替代传统“单身证明”。当年共为357名单身职工办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19亿元。二是逾期或骗贷骗提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使用公积金。印发了《中卫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失信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对未按规定还款3期以上的贷款当事人,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对逾期6期以上情节严重的提请法律诉讼或仲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提供伪造、虚假资料骗提骗贷的职工列入系统“黑名单”,5年内不予批准提取、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年对153名信用状况严重不良的缴存职工拒绝办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金额7800余万元;对370名未达到拒贷标准的申贷职工核减贷款金额410万元;将提供伪造、虚假资料骗提骗贷的20名职工和11名逾期还款的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黑名单”,给予失信惩戒;对4笔逾期6期以上的贷款提请实施法律诉讼或仲裁。三是建立信用重塑机制。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健全完善相应制度规定,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自觉树立诚信为本理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落实“一网通办”及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主动协调软件提供商做好“一网通办”程序及“好差评”接口的开发工作。推进“好差评”系统开发。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跨省通办”工作落实。在服务大厅开设了“跨省通办”服务窗口,及时承接办理相关业务。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全面贯彻落实《区规》。当年全面落实了《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水平明显得到提升。

2.持续升级改造信息管理系统。持续升级改造缴存提取、贷款、财务、电子档案等信息管理子系统,进一步落实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要求。当年完成业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达到三级水平。

3.持续提升综合服务平台运行能力。以公开招标方式完成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服务采购工作,持续完善线上服务平台功能,确保向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稳定、优质的线上服务。

(六)当年市公积金中心保持“区级文明单位”称号,被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机关”。

(七)当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0年,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3笔逾期贷款。一是依据中卫市仲裁委员会(2019)卫仲字第152号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借款人李某的逾期贷款,涉及本金153200元,已执行完结;二是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宁050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王某的逾期贷款,涉及本金184553.61元,处于强制执行排队阶段;三是依据中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52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人李某的逾期贷款,涉及本金199166.60元,处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