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网站地图

关于现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5日

为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全面规范现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3号)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1〕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现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照以下规程办理:

1、买卖双方持以下资料同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面签贷款承诺书:  

(1)《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2)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单身的须现场填写单身声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单身声明;  

(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1个月);  

(5)夫妻双方住房情况及房屋备案情况查询证明(由双方缴存地、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6)借款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7)异地购房贷款(跨市)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本人及配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限为2个月);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公积金中心按照审贷流程核定贷款金额。  

3、借款申请人与委托银行签订《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4、办理贷款正式抵押登记。  

5、贷款发放(贷款资金必须打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6、将贷款抵押登记资料扫描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现房贷款:

(1)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2)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  

(3)其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照以下规程办理:

1、买卖双方持以下资料同时到公积金中心面签贷款承诺书:  

(1)原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  

(2)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3)原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4)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单身的须现场填写单身声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单身声明;  

(5)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  

2、买方支付不低于40%(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低于50%)的首付款打入业务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中,银行出具首付款冻结单。  

3、公积金中心按照审贷流程核定贷款金额。  

4、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固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5、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6、业务受委托银行负责监督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7、抵押手续办结后,业务受委托银行将不动产部门备案签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扫描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8、业务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至卖方,解除冻结账户。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固原市民生大厦15楼   联系方式:0954-2088806    ICP 备案号:宁ICP备08000286号-9

技术支持:宁夏希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建议您使用IE8浏览器    网站地图

网站访问量: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