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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十不准”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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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30日

一、不准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

二、不准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不准进行购买国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外的任何形式投资;

四、不准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不准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不准违规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不准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不准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九、不准侵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不按规定给职工计息,不按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十、不准工作人员利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谋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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