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受委托银行工作积极性,提高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强化服务功能,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精神,结合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工作实际与各业务受委托银行签订协议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总体原则
1、坚持资金安全原则。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是对受委托银行的基本要求,各受委托银行要认真履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若在资金安全方面出现问题,立即终止承办各类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情况,进行年终总评。
第四条 考核方式
1、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市管理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组成,具体考核人员根据情况抽调。审计稽核科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主要对考核工作进行汇总、上报、反馈等。
2、年终考核结束后,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对受委托银行日常服务监督管理和半年考核的有关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考评,得出各受委托银行综合考核得分。考评结果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3、考核采取听汇报、调阅资料、看记录、现场询问、座谈和随机抽查等形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基本管理服务工作。
2、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4、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情况。
5、业务软硬件支持情况。
6、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情况。
第六条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基本管理服务工作(15分)。
1、按规定及时与市管理中心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2分)。
2、指定业务分管行长,经常了解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分)。
3、指定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相对固定。办理业务的人员按业务量及A/B岗配备到位,要求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与市管理中心沟通协调积极主动,能经常向市管理中心提供合理化建议,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人员更换时及时告知市管理中心并按要求进行培训(3分)。
4、按要求建立协办员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2分)。
5、设置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和醒目标识(2分)。
6、积极参加市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会议(2分)。
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支持(2分)。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8分)。
1、规范办理单位缴存、个人提取业务,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打印各种业务票据(2分)。
2、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和掌握的信息,积极动员客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分)。
3、与市管理中心保持良好沟通,使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分)。
4、积极配合市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2分)。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52分)。
1、认真审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5分)。
2、指定协办员并及时到市管理中心协调传递贷款资料(4分)。
3、及时签订完善合同,按规定操作程序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无正当理由,办理贷款时限为自合同传递至发放贷款不超过10个工作日,借款人自行延期贷款有纪录者除外(8分)。
4、积极配合市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宣传(2分)。
5、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扣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及时划入市管理中心账户(5分)。
6、每月及时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职工还款明细清单(含纸质和电子文本)(5分)。
7、每月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贷款明细情况表(含贷款余额、逾期等情况)(5分)。
8、根据市管理中心的审批意见,做好提前还款(含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必须监督借款人用于还贷(3分)。
9、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确保贷款资料安全、完整(5分)。
10、配合市管理中心积极开展诉讼及贷款清收工作,确保资金安全(4分)。
11、为借款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向借款人违规收取费用(2分)。
12、贷后实时监测,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控制贷款逾期率;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时办理按揭贷款转正式房产抵押工作(4分)。
(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15分)。
1、及时办理市管理中心各项资金调拨及划转业务,不推诿(5分)。
2、及时送达各类票据(4分)。
3、对市管理中心提出的账务核对要求及时协助并作出答复(2分)。
4、贷款扣收及时、准确,还款明细和划款金额相符,扣收的本息于扣款当日划入市管理中心存款专户(2分)。
5、资金管理安全,未发生任何风险(2分)。
(五)业务软硬件支持情况(8分)
1、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软硬件设备配置符合业务要求,网络顺畅稳定,环境干净整洁(2分)。
2、及时维护信息系统,保证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办理(2分)。
3、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接口程序开发准确、高效,符合业务要求,并进行详细全面的测试,保证业务功能模块工作正常(2分)。
4、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做到服务无投诉(2分)。
(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情况(2分)。
各受委托银行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和经办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报市管理中心备案。(2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以计分的办法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与当年应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存款量直接挂钩。
1、总分低于70分的(含70分),考核为不合格,不予支付当年委托贷款手续费;总分为71-80分的(含80分),考核为基本合格,按60%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总分为81-90分的(含90分),考核为合格,按80%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总分超过90分的,考核为优秀,全额支付当年委托贷款手续费。
2、考核结果与银行存款量直接挂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降低银行存款量;对于考核优秀的,增加受委托银行的存款量。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受委托银行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受委托银行将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市管理中心有权通报、停办或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第九条 因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和管理的要求,考核内容、指标和评分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由市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