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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竞争性服务机制的考评办法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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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3日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各业务受托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合作更加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透明化,为充分调动各业务受托银行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业务协议书》、《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开展竞争性服务。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业务受委托银行竞争性服务的考评择优工作。

第三条 竞争考评原则

1、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客观公正。

2、日常掌握、检查、督促与定期考核、考评、测评相结合。

第四条 竞争性服务考评内容

1、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

2、资金结算与数据联网。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4、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及日常管理。

5、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

具体考评打分标准参照《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函》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竞争性服务考评办法

采取日常掌握、督查、与半年年终考核、考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月随机对承办银行受托业务的执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半年结束后对受托业务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1、每月抽查贷款资料、票据送达登记册等百分之三十,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2、根据各业务科室、分中心平时反映的问题进行考评。

3、专门成立考核小组,深入业务受托银行对受托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上述三种考评情况分别按100分计分,按百分制折算,其中:日常督查占百分之三十;业务科室、分中心平时反映情况占百分之二十;半年定期考核占百分之五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稽核科负责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的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工作。

第六条 竞争性服务考评结果运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业务受托银行的业务考评实行能进能退的公平竞争机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受托银行承办下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和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大幅调整归集、贷款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逐步恢复受托业务,仍不达标的将终止业务合作。月度考评结果作为受托银行承办下月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与年末委托贷款手续费及归集、贷款业务量挂钩的原则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1、对定期存款利率上浮较高的业务受委托银行相应增加归集量。

2、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质服务行的业务受托银行相应增加归集、贷款业务量。

3、日常督查中出现的问题,各分中心、业务科室于月末书面通知受托银行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中心暂停其办理归集、贷款委托业务,待按要求整改后恢复有关业务。

4、日常督查中服务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办理无差错的受托银行于次月相应增加归集、贷款业务量。

5、半年汇总综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下的,暂停办理归集、贷款业务1-6月 ,暂停期限到期后再恢复有关业务。并按照规定扣减一定的手续费。

第七条 委托银行在年度考核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1%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且停办业务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1、违反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办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贷款发放的;

3、贷款逾期率超过1.5‰的;

第八条 各业务受托银行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沟通,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序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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