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房金管党发〔2018〕49号
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现将经2018年11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工作方案》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代章)
2018年11月16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主议事规则和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单位内部相关规定,保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决策行为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确保决策事项切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三)坚持民主决策。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凝聚民意;决策中,班子成员之间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集思广益,最后形成集中的决策意见。
(四)坚持公开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都应当向干部职工公开,切实保证干部职工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方便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研究制订和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废止等。
(四)涉及住房公积金发展改革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大事项。
(六)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七)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八)年度业务管理考核等级评定及奖惩办法等重要事项。
(九)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干部的选拔、推荐与管理。
(三)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奖惩事项,对违规违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和评先评优事项。
(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
(六)人员编制计划的使用、调整和人员招聘事项。
(七)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础建设项目安排、大宗房屋修缮、装修。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采购及资产处置。
(三)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费年度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安排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编制及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三)单位经费超过5000元的开支(差旅费、五险两金除外)经集体研究决定。
(四)500万元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度经集体研究决定。
(五)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议题的收集,并于会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审阅,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做好会上发言准备。
第十条 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确定后提交党组会。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十二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党组书记、主任必须到会,党组成员不得少于2/3。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应逐个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其中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需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研究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议,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第十三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科室、分中心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中每名班子成员的发言、形成的决议等都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经党组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牵头领导。
第十六条 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党组会议决策事项督办制度,需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填写《督办单》,交由承办科室、分中心进行办理。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督办单》上,由科室、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后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积极营造民主团结的良好氛围。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各承办科室(分中心)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向中心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除了应保密的事项外,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和日常稽核的重点方面。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分中心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 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擅自做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在保密期间泄露经集体研究应保密事项的。
(四)未向领导提供真实准确材料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权力制约监督,有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固原市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是指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项目)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 “五不直接分管”制度要坚持“副职分管、正职监管、民主监督、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即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由1名副主任分管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按季度公开制,主要负责人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确定由1名副主任分管人事工作,有关人员聘任、干部推荐任免、职称评定和晋升、评先评优、奖惩、重要岗位人员调整等事项,须经中心党组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确定由1名副主任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大宗采购须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确定由1名副主任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从工程(项目)立项至决算,严格按照招投标、审计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心党组应及时听取工程(项目)各重点环节情况汇报,涉及工程(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本单位无行政审批事项,确定由1名副主任分管公共服务事项,主要负责人对公共服务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实行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后,主要负责人仍对财务、人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项目)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负责人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分管负责人要主动接受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分管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交中心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常规事项定期向中心党组会议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对“五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单位范围内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贯彻落实,由中心党组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落实“五不直接分管”制度,或分管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工作权限,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内容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心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规范(试行)》精神,深入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权力制约,有限防控廉政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部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市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财政内控工作,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查找、梳理、评估单位层面、财务业务层面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达到以下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限履行财务职能,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财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预决算报告和相关报告、工作记录和其他管理信息真实完整。
三、工作内容
本单位各科室、分中心要按照以下的内容,扎实推进内控制度建设。
(一)稳步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一是制定指导各科室、分中心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二是根据基本制度以及职责范围,结合单位廉政风险防范控制制度制定法规及政策防线、预算编制及执行风险、机关运转及管理风险(含公共关系、信息管理、岗位冲突)等风险内部控制办法;三是各科室、分中心根据基本制度和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在查找本部门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四是制订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办法和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完善权力运行、人事管理、财产财务管理、审计稽核等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切实推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一是结合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将基本制度和相应办法提出的内控理念、控制活动和控制措施固化在相关信息系统中,通过授权控制和流程控制防范业务风险,实施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常态化。二是组织人员参加自治区、固原市组织的内控专题培训,增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人员队伍素质,切实推动单位内控机制落实。三是组织各科室,分中心开展内部日常检查,汇总分析内部控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组织内控有效性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督促各科室、分中心切实贯彻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四、组织领导
成立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党组成员、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及单位财务会计、业务会计,负责确立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分中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
审计稽核科承担内控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科,负责牵头拟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审核相关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审核各分中心及业务科室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部署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五、职责和分工
基本制度及风险内部控制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由审计稽核科牵头,各科室、分中心负责配合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稽核科牵头负责制定法规及政策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和内部控制问责制度。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单位层面管理制度,主要为单位组织架构、权责分配、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单位运转及管理风险控制制度;牵头负责制定财务层面制度,主要为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收支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归集管理科、住房信贷科负责制定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层面的内部风险控制办法制度。在拟定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中,各科室、分中心之间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各科室、分中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一是根据基本制度和相关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制订本部门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做好内控工作。二是各科室、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三是各科室、分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与中心内控领导小组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领导小组有关工作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内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将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确保内控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二)认真抓好落实。各科室、分中心要认真查找本部门风险并进行评估定级,通过界定各环节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流程,制定完整的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并切实抓好落实。
(三)强化责任担当。要坚持“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内控理念,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将内控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由“要我内控”变为“我要内控”,在科室、分中心内部营造良好的内控氛围。
(四)加大检查力度。中心内控领导小组要对各科室、分中心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检查一年至少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情况。不定期检查的内容由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内控管理需要确定。检查情况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
(五)完善问责机制。将内控结果运用于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先等工作。对于违反内控制度规定,出现风险事故的责任部门和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纪追责。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财务活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核算。分管财务副主任对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中心机关设经费财务会计、出纳各1名,各分中心设报账员1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会计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会计法》。
2、办理财政的资金拨付工作,负责各种业务核算及账务处理。对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负责。
3、编制会计报表,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报表。
4、编制报送年度部门预算、财务决算工作。完成部门预算编制并经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上报;完成财务决算编制并经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后,在中心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5、做好中心财务公开工作,按照财务公开要求,每年将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单位资产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每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单位网站或单位对外公示栏进行对外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6、对指定保管的印章加强管理,不得作为他用。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安全工作,严防丢失、毁损、潮湿、虫蛀,妥善保管好单位的财务档案资料。
8、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银行存款工作,登记银行账,做好银行存款对账工作。
2、支付款项时必须认真复核原始单据数额的准确性和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办理。
3、管理好空白支票及有价票据。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1、办理物品入库验收、登记和领用手续。
2、建立固定资产和耗材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做好闲置、报废物品的管理工作。
4、负责库房物品的存放安全,严防物品发生火灾、失盗等事故,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证库存物品堆放有序,领用科学。
5、每年根据资产账对资产进行盘点、清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七条 中心财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八条 中心所有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一切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确保中心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账物分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1、中心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调用、报废报损申报、计划编报、经费预算、账务核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2、各科室、分中心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年度清查及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办公室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并按中心的财务制度做好其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中心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进行规划,逐步解决,不得高标准或超额配置。
1、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科室、分中心编报年度采购计划,由中心财务人员做资金预算,提交中心党组会议审定后,上报财政部门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2、固定资产采购后由办公室负责对资产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会计人员据实入账。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申请使用前应向中心办公室提出固定资产使用申请书面材料,由办公室提交中心党组会议审定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护。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实行资产造册登记、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任何人员未经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将资产随意调换、出借、私自带走。资产使用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和支持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2、固定资产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等情况时,各科室、分中心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护、修理。
3、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贵重设备要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提高其利用率。
4、中心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各科室、分中心应及时向办公室移交,由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对暂时调剂不了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保管,保证其完好无损。
2、调出、变卖、正常盘亏、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提出具体建议,报中心党组会议批准,再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调出、变卖、盘亏、注销手续。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中心财务人员负责中心资产的计价和相关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都要办理相应会计手续,并协助中心资产管理员每年年底对中心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使账物、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五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使用。日常办公所用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应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实行定点统一采购,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实行公务卡方式即时结算。科室、分中心所需用品,由各科室、分中心按季度提出计划送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同意后,各科室所需用品由办公室派出2人以上进行定点集中统一采购、按需领用,各分中心所需用品由分中心派出2人以上进行定点集中统一采购、及时报账。
第六章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往来款项管理,强化对各种应收款项的清理清收和各种应付款项的支付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七条 加强中心建设预付款项管理,实行按进度核拨、竣工及时验收结算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代扣资金管理,及时缴纳代扣职工个人五险二金等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往来资金的拨付结算。
第七章票据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票据及印章的保管。
1、加强票据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或盗用。各类票据由出纳保管。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
第二十一条 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制度。
2、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第八章财务开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报销程序。
1、中心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会计审核票据的合规性,办公室主任审核事务的真实性)、后批(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再支付的原则。中心财务报销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对资金开支限额在5000元及以内的合法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和会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中心分管财务副主任直接签批;凡超过5000元限额的开支(差旅费、五险两金除外),必须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主任直接签批。
2、中心财务支出按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按程序及时审批报账。
3、中心财务应及时办理结算各项支出,并定期向分管财务副主任汇报财务状况。中心主任定期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开支管理办法。
1、差旅费支出管理。严格遵照《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固财﹤行﹥[2018]283号)的规定执行。
2、培训费支出管理。一是单位举办的培训,费用支出管理遵照《固原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固财<行>发[2014]327号)的规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电子结算单。对讲课费等零星支出以外的培训费用,一律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培训费实行总额控制,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再予以报销。二是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费用支出管理遵照《关于转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固财﹤行﹥发[2014]407号)精神执行。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据实报销。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培训通知和交通工具、住宿、培训费等原始发票及电子结算凭证等。住宿费、机票、培训费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培训期间,人员食宿费用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提供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3、会议费支出管理。遵照《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固财<行>发[2018]2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