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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职责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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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9日

固房金管发〔2018〕91号

各科室、分中心:

现将在“干部作风转变年”活动中修改完善和重新建立的相关职责、制度、规定、办法等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9日

附: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操作行为,全面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操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组成,具体考核人员根据情况抽调。

审计稽核科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主要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汇总、上报、反馈等。

第四条考核对象:办公室、审计稽核科、归集管理科、住房信贷科、西吉分中心、隆德分中心、泾源分中心、彭阳分中心。

第五条考核内容:

1、重点目标任务:新增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逾期贷款管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2、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参照《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3、共性工作:中心各项制度及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理论学习、精神文明、治安安全、廉政建设等。

4、业务开展及管理中的创新和亮点工作。

5、其他工作:领导临时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考核办法: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记录、现场询问和随机抽查等办法以及“平时考核与季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科室、分中心在中心确定的时间内,按照各自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对主要指标任务和当年存在的问题及创新亮点工作实事求是做出得分评定,于考核前将自查报告和考核自评表一并送交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提交中心党组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年度工作会议上通报并予以表彰。

第八条参与考核人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考核职责。考核人员不得在考核中敷衍了事,对被考核部门较为明显的问题知而不言。

第九条各科室、分中心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正确对待考核结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文处理制度

一、公文处理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进行,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具体由办公室和各分中心承办。

二、各单位发、送、报到中心和领导的公文(包括机要信件、电传、电报等),统一由办公室签收。

三、一般性公文自签收之日起24小时内报中心领导阅批,紧急公文签收后1小时内报中心领导阅批。12小时之内将中心领导批示的公文转交责任科室、分中心办理。

四、以中心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任签发;以中心党支部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支部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中心紧急报发送的公文,可由办公室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编号登记打印,随后补签。

五、公文起草必须适应中心领导的要求,提供主动、及时、周到的服务。各类文稿按各科室、分中心职责范围负责起草,经科室、分中心集体讨论修改完善后交办公室审核,再提交中心领导或会议讨论审定。

六、文件材料谁起草、谁打印、谁校对,差错率为零,由办公室统一发送。公文印制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并要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及时发送。急办的公文,必须按规定时间印出,不得自行压误,其它公文印发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七、公文办理完毕后,一律交办公室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证齐全、完整,便于保管、查找使用。

八、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严防公文遗失和泄密。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车辆管理制度

一、中心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维修保养。

二、中心机关车辆主要用于领导公务用车,各科室公务用车必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安排。出市区长途用车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方可派车。

三、中心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属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中心用车的情况下,经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办公室可酌情派车,但必须由本单位驾驶员驾驶车辆,并按时返回,保证中心用车。借车者必须承担一切费用。

四、凡本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必须征得中心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否则,车辆使用费和全部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五、严格控制私人用车,严禁办公车辆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文明行车,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必须爱护车辆,按照技术要求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证车辆设备完好;必须在中心领导或办公室通知时方可出车。没有特殊情况,不准私自用车和在外停车,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负责。

七、中心车辆按月核定燃油定额,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申领加油卡,到政府采购指定的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并及时将加油卡、加油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管理和汇总。

八、办公室负责中心车辆维修。维修车辆,须事先提出方案,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2名专人负责办理车辆维修等手续。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第二条 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文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主动公开。

第三条 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的法规、规定、办法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决定等;

(二)中心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中心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所履行的职责和权限;

(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

(五)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考核管理目标责任制、奖罚措施、评优评先标准、举报电话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固原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中心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分中心)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室、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分中心要依据我中心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分中心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分中心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各科室、分中心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分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分中心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中心机关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由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分中心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分中心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中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分中心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分中心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中心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中心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中心。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科室、分中心,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心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中心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中心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中心负责公开;本中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本中心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本中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中心的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本中心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六条本中心与其他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部门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本中心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本中心与其他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中心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本中心发现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反映。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机关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落实。

(二)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中心的总体职能;

2、各科室、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3、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4、各岗位的“ B ”角责任人。

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科室、分中心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设立“ AB ”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五)建立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制度。各科室、分中心应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应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的科室、分中心,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科室、分中心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科室、分中心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二、AB岗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本中心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

(二)实行AB岗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科室、分中心及各级负责人、各个岗位都要确定AB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四)B岗责任人的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对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没有做好交代的或B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没有履行顶岗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办事效率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公开公示制度

(一)设立岗位监督栏,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依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政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开公示本年重要政务、财务状况,年终要将全年汇总表公开公示。

(三)在政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开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

四、否定报备制

(一)各科室、分心根据其工作职责,认真受理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并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办事请求,要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办事请求,由具体经办人员提出不予办理的初步意见。

(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填写“否定报备表” (一式三份),交中心分管领导审定。

(三)具体经办人员通知或约请提出办事请求的服务对象,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将“否定报备表”一份送交服务对象。

(四)如服务对象提出的办事请求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

五、效能考评制

(一)考评范围。各科室、分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评内容。考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学、廉6个方面,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能、勤、学各15分,廉、绩各20分。

(三)考评办法。

1、效能考评季度自评。按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进行季度效能自评,作为综合考评的参考。

2、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中心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考评科级以下人员;中心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考评分各占60%、40%。

3、年终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合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4、机关效能建设应建立考评手册,及时记录被考评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综合表现情况及其领导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做到考评扣分、奖分有据可查。

(四)考评奖惩。效能考评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评先评优、岗位交流、任免使用、调整级别工资、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真正形成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

1、效能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基本标准是:综合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合格);60~69分暂缓确定等次;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2、年度评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效能考评优秀的人员中选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等次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3、对于60~69分暂缓确定等次的人员,给予效能诫勉教育,诫勉期为3个月。期满后经效能办(考评组)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没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4、对于考评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扣发年度奖金,实行待岗整改。

六、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树立中心良好形象,特作如下承诺:

(一)服务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基数、转移、封存审核;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3、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4、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变更;

5、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二)服务时限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缴存、转移、封存审核,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工作日内即时办结。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符合提取条件,手续齐全的,工作日内即时办结;需调查核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符合贷款条件,证明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的,在工作日内随到随查,网站24小时开通,查询网址:http://nxzfgjj.com/gygjj/;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齐全的,工作日内即时办结。

5、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电话咨询,即时回复;现场咨询,即时答复。

(三)服务标准

1、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2、坚持政务公开。开展多种形式、多媒体查询平台,公开政策、规定以及各项业务办理的流程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3、主动高效服务。坚持热情主动、文明规范、创新高效的服务。

4、自觉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杜绝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为服务对象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保障措施

1、违诺投诉:中心在各服务窗口设立投诉意见箱,如发现我中心工作人员有违背上述服务承诺行为的,可拨打电话0954-2088806进行投诉,中心将认真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违诺处理:

(1)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语言或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对符合条件但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要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

(3)对在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人如不满意中心的处理结果可以向市效能办投诉。

七、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

是指服务对象来我中心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中心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2、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并负责将服务对象引荐到承办科室,交由承办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4、不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也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八、限时办结制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时限

1、缴存业务

(1)凡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下列业务,即时办结:

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登记审核;

②单位新增职工开户审核;

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

④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核;

⑤住房公积金封存审核;

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凡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完备的,接上级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条件,手续齐全的,工作日内即时办结;

(2)需调查复核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贷款业务

符合贷款条件,证明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以上服务内容如特殊情况不能在办结时间内完成,需在办结时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答复时限

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咨询,电话和现场咨询的,即时答复;网络留言咨询3日内答复。

(三)投诉处理时限

1、投诉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中心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告知可以继续向上级部门投诉。

2、投诉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当事人回复初步的调查意见,并跟踪告知办理过程与办理结果。

九、一次性告知制

(一)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办事处办事或咨询,首问到谁,被首问人必须热情服务或帮助。属被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于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如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的事,应指明或领到有关办事柜台。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外来办事人员到办事处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经办人员对到本办事处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及其它事务的办事人员负责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手续及材料完备、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而退回补办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四)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本单位多个业务环节的,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要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六)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办事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严格办事时限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管理部、科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办事群众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办事群众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6)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3)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4)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0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8)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先争优制度

一、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第一条坚持和完善“下基层、解民忧、帮发展、促和谐”活动中干部联系基层的做法,根据定点帮扶计划,建立相对固定的基层联系点,全面加强定点联系和服务。

第二条 机关干部每年到所联系的基层单位开展工作不少于4次,全年到基层单位开展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平时与基层单位保持经常性沟通联系。

第三条 全面推广“连心工程”的有效做法,推动与基层单位之间的结对共建。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群众接待日”的有效做法,推行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凡涉及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听取群众意见,反应群众诉求,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

二、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制度

第一条 认真实施《宁夏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公约》,保持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常态化。

第二条 加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建设,每年组织到基层单位开展1—2次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宣传咨询和现场服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定期向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主动推送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提取、贷款等信息。

第四条 强化人员素质教育和培训,坚持对窗口岗位工作人员每2—3年进行轮岗交流。

第五条 发挥服务大厅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能作用,开展“一站式”的全方位、全流程服务,全面优化服务环境。

第六条 全面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党员公开承诺、认真履诺和设立党员示范岗等形式,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实践中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全面提高机关效能。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值班制度

为全面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行为,确保值班工作有效进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时间为节假日。

二、值班地点为中心机关和各分中心。

三、中心机关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由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落实;各分中心值班工作由值班人员落实。

四、带班领导对值班工作负总责,处理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值班人员负责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负责解答投诉、咨询的一般性问题,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安全和带班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五、值班人员应提前做好值班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当日不能值班者经带班领导批准可提前自行调换。

六、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和解答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敷衍推诿。在受理来电、来访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用语,克服急躁情绪,杜绝过激言语。

七、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要及时查询或与相关人员沟通后再做答复;对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经整理后由带班领导批转有关科室、分中心。

八、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概况,报告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疏漏。

九、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项。

十、带班领导组织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并负责检查本班次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

十一、对脱岗或无故不到岗的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值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对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值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有效降低贷款逾期率,明确工作职责,推进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条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谁管辖,谁催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专人管理是指住房信贷科、各分中心及业务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按月报告是指中心信贷科室要将本科室、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中心。

第二章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主体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主体为各分中心、中心大厅信贷人员。各委托银行协助催收,住房信贷科督促检查。

第三章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住房信贷科主要职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有关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分中心对逾期贷款进行清收;负责全市逾期贷款的监测分析,提出抓好逾期贷款管理工作的措施、意见并组织人员进行清收;负责(次月10日前)汇总全市逾期贷款报表数据统计、报送工作;配合律师做好6期以上逾期借款人员的依法收贷工作。

第六条分中心(中心大厅信贷人员)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贷后管理及逾期贷款催收的具体工作,主动联系借款人、委托银行,督促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建立与借款人、配偶、委托银行联系制度,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及上门访问等形式,做好违约借款人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负责本部逾期贷款的监测分析,提出逾期贷款催收措施、意见并进行清收;负责(次月5日前)向中心报送本部逾期贷款数据资料;主动联系委托银行、当地法院,与中心律师共同做好6期以上逾期借款人员的依法收贷工作。

第七条委托银行主要职责依据《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进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开展委托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

第四章催收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逾期贷款催收对象包括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等。

第九条对1-3期逾期贷款,采取电话、短信、信函及约见方式告知催收对象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4-6期逾期贷款,采取约见借款人、上门催收、对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抵押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找借款人单位配合催收、发送《律师函》、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催收等方式,告知催收对象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7期及以上逾期贷款,经上门催收仍拒不还款的催收对象,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第十二条对于确属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经中心审查后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及规定程序,逐级申请上报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章催收程序

第十三条逾期贷款专管人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催收对象履行还款义务的,要做好催收记录。

第十四条对采取电话、短信、信函及约见方式催收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催收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催收对象应派专人上门催收。

第十五条对经上述方式催收后仍拒不还款的催收对象,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

第十六条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备案制度,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连续真实地记载逾期贷款拖欠时间、拖欠期数、拖欠金额、拖欠原因;妥善保管逾期贷款各类催收记录、催收措施和催收结果等文档资料。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要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的,中心、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在采取各种催收措施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中心、受托银行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分抵押物,追偿贷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中心将逾期贷款催收情况纳入住房信贷科、各分中心、委托银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对不按规定催收逾期贷款并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受托银行未履行逾期贷款催收或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按照《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业务协议书》、《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积极推进固原市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打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及《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2号)、《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是指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系统,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贷款科负责分管业务失信行为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具体负责所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结果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六条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两个月内未全额退回的,或拒不承认错误,不退回的;

(三)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五)为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六)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八)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一)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三)单位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一)单位存在过失,配合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二)累计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三)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缓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经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

(四)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五)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二)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除采取第十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业务办理部门追缴该职工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并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暂停办理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按照相关规定将严重失信个人向固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固原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更新报送;

2.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除采取第十二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固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失信行为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违规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确定负责信息审核、运行维护、应用管理等业务的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查询记录档案,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实施失信行为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采集。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纳入失信行为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及信息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

(二)风险提示。对拟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履行事先书面告知义务,进行风险提示。

(三)纳入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纳入失信行为的审批程序。

(四)录入系统。对决定纳入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批量导入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个人失信行为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单位失信行为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第十七条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失信管理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予以更正。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予以更正的,应当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采取更正措施。

第十九条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其失信信息管理有效期内,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确已纠正的,在失信管理五年期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注明后将其失信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移出。如失信行为在五年期满后仍然不纠正的个人和单位,失信信息继续有效,直至失信行为纠正为止。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对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公开、提供。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失信行为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失信行为结果应用采取先行业内后行业外,逐步与固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固原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报送,实现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核,是指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计稽核人员按照中心部署,对各分中心、业务科室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稽核监督。

第三条审计稽核科为中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稽核工作。并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审计稽核人员在审计稽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中心、业务科、受托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稽核人员做好审计稽核工作。

第二章审计稽核范围、类别及时间

第六条审计稽核工作的范围包括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各项活动的审计。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可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计稽核分为日常业务审计稽核、专项审计稽核、专案审计稽核。

(一)日常业务审计稽核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分析被审计稽核对象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审计稽核。

(二)专项审计稽核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稽核。

(三)专案审计稽核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中心部署进行的审计稽核。

第八条审计稽核应采取软件工具审计、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审计稽核科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内部审计,并对每次内部审计情况作出稽核报告。

第三章审计稽核工作的权限

第十条审计稽核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限:

(一)审计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各种业务资料、会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稽核人员进行审计稽核时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检查各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业务系统、电子数据及现场查实。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审计稽核人员认为被审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中心或通过中心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报领导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还应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稽核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本单位业务实施细则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对各分中心、业务科室日常业务的审计稽核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是否齐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是否合规,相关信息的录入是否及时准确。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和复核制度进行审批与复核,提取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是否合规。

(三)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入帐,一、二、三级帐目是否平衡。

(四)贷款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收存资料是否完整。

(五)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资金划转是否合规。

(六)委托贷款发放和回收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理是否合规。

(七)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调拨、资金结算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住房公积金帐表、帐帐、帐证是否相符。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额回收并入帐,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

(九)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帐,有无转移收入的行为,专户存款、个人贷款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十)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缴存职工结息,并记帐;各项手续费的计提标准、审批和支付程序是否合规。

(十一)增值收益分配程序是否合规,划拨渠道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是否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经管委会批准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优化公积金资产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国债、定期存款保管是否安全,手续是否规范。

(十三)各种业务管理活动的档案资料是否完备,是否分类、按时间专人管理。

(十四)中心规定的其他审计稽核事项。

第十三条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各项系统操作是否严格按照信息管理办法和分级授权制度进行操作。

(二)程序、数据的修改是否经过审批。

(三)是否建立各项数据备份、异地存放,并具备严密的数据存放措施。

(四)是否严禁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

(五)除日常维护外,是否定期对业务信息系统系统进行专项维护,并有书面记录。

(六)是否对各类查询、监管系统及时进行维护与更新,并有书面记录。

(七)不同岗位操作权限是否严格区分,用户密码是否过于简单。

(八)信息系统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未按制度规定操作。

第十四条对受托银行日常业务的稽核审计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是否及时准确计入账户,手续费收入是否按委托合同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及日常管理情况:是否与中心及时签订业务办理委托协议,积极支持配合协调解决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问题,业务人员是否依规办理委托业务,业务系统密码管理是否严谨,业务相关信息是否发生泄漏。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及政策宣传情况: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委托业务,是否按政策规定对客户进行政策宣传和解答疑惑。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情况:业务人员是否按中心要求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借款合同签订及贷款的发放、抵押物落实等,是否贷后实时监测管理,及时催收逾期贷款、监督办理“按转抵”手续,贷款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及时完整等。

(五)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及账户的维护、配置情况:是否及时办理资金的划转、调拨、对账,票据的送达,是否按中心要求进行系统账户的维护及配置。

(六)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稽核审计内容:

(一)查看预售楼盘档案,审查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楼盘审查记录是否由两人及以上调查签字认可,是否经会议研究后下发执行。

(三)中心规定的其他审计稽核事项。

第十六条对不相容职务分离进行检查的内容:

(一)岗位设置是否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是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部门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及时调整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专项、专案审计稽核的内容,依照特定项目或重要事件具体要求确定。

第五章审计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稽核科根据本单位全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稽核督查工作计划,报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稽核部门通知。

(三)稽核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内部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四)审计稽核人员在结束审计实施后,应提出内部稽核报告,并向被稽核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稽核部门应当收到内部稽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稽核科,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稽核负责人应将内部稽核报告、内部稽核底稿、稽核工作记录以及被稽核部门书面意见,送分管领导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将内部稽核报告和被稽核部门的书面意见书一并向市中心提交审批。

(六)经批准的内部稽核报告和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部门,被稽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审计稽核科应对采纳执行内部稽核报告的和稽核意见书的情况,作后续督查,跟踪落实情况。

(七)稽核项目结束,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经审计稽核,发现各分中心、业务科室管理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心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由审计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中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经审计稽核,发现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由审计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委托关系,取消其受托资格。

第二十一条经审计稽核,发现缴存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审计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稽核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中心印发之日起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领导处理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内部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的文秘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会务安排、内外接待、财务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承办组织、人事、财务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五、负责落实考勤、值班制度。

六、负责督办中心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

七、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等共性工作。

八、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提交。

九、参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订。

十、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编辑内部信息资料。

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管理、软件开发、程序设计及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十三、负责中心人员年终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对各分中心对口业务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

十五、承办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中心办公室全面工作。

二、承办中心党务、政务、会务及后勤服务和行政印章、便函管理使用工作。

三、协调中心对内对外关系。·

四、做好中心领导班子决策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

五、处理好中心办公室日常事务。

六、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文秘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集中学习资料的收集和学习记录的记载、学习考勤等工作。

二、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做好对外宣传和办公室日常公文写作、通讯报道、信息输送、资料整理工作。

三、做好收发、传递、归档等公文处理工作,对领导签发、批示的文件资料做到及时督办和落实。

四、做好本单位文书档案短期管理和网站工作动态及时更新工作。

五、加强学习调研,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六、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职责

一、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日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上报工作。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登记、汇(补)缴、变更、封存、启封、冻结、解冻、转移、提取等日常业务。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及年度对账和短期档案管理。

五、负责受理缴存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查询。

六、负责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测算。

七、负责受理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与审核。

八、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催建与催缴。

九、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及与受委托银行的对账、利息结算等工作。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对各分中心对口业务进行指导。

十三、承办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信贷科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法规。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

三、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计划。

四、负责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楼盘项目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对项目报备资料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发放、回收工作。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明细账的记录及贷款利息的核算。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后抵押管理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研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九、负责对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住房信贷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住房信贷科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计划。

三、负责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楼盘项目组织人员调查和对项目报备资料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数据的复审。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项业务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组织人员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管理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研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八、负责对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信贷员复核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法规。

二、负责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计划。

三、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房地产开发楼盘项目资料和对中心审批通过准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楼栋等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扫描成像工作。

四、负责对前台工作人员录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数据的初审和贷前调查工作。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回收、还款明细账的记录及贷款利息的核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管理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七、负责做好异地购房贷款人员信息数据录入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稽核科职责

一、负责编制管理中心审计稽核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监督各业务科室及分中心各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权限执行、内控制度的合规性执行情况。

三、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取业务、贷款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定期稽核.

四、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和中心开展的专项稽核工作。

五、对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核查和调查。

六、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和运作风险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意见与建议。

七、对稽核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中心领导,初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牵头组织进行各项业务考核,对各业务科和分中心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审计稽核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稽核科工作。

二、负责各业务科室、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及管理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对住房公积金重要岗位的移交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研究和审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管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审计稽核岗位工作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二、对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三、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四、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五、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调拨和定期存款进行审计稽核。

六、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职责

一、执行、完成中心下达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和职工缴存信息的维护。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的管理。

八、负责业务受托银行进驻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人员的管理。

九、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十、办理各项共性工作及中心委托的其它事项。

分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中心全面工作,对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

二、做好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提取审批、贷款审核、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参加中心审贷会议,负责提交本辖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组织落实政策规定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分中心理论学习、安全管理、效能建设、廉政建设、文明服务等共性工作。

六、做好分中心办公经费管理和定期审核报销工作。

七、做好上下、内外关系的组织协调。

八、做好政策规定和分中心对外宣传工作。

九、处理好分中心日常事务。

十、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业务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一、承办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工作。

二、做好分中心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三、做好分中心定期存款的转存与兑付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归集岗位工作职责

一、承办本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二、做好本辖区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的催缴工作。

三、承办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

四、承办本辖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等工作。

五、承办本辖区的相关单位、个人信息变更、录入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提取岗位工作职责

一、承办本辖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信贷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辖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政策宣传咨询和贷款审核、贷后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辖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楼盘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录入工作。

三、做好本辖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细账的对账工作。

四、做好本辖区异地贷款人员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辖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综合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一、承办分中心集中学习记录、会议记录工作。

二、做好分中心各类文件、材料的收发、起草、归档管理和处理工作。

三、做好分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工作。

四、做好对外宣传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五、做好分中心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六、做好分中心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分中心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试行)

为推动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办理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

(1)异地转入:转入地管理中心处理接受业务—转出地管理中心处理转出业务—资金转入—登记个人明细账

(2)异地转出:转出地管理中心处理转出业务—转入地管理中心处理接受业务—资金转出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因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开汇缴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固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管理中心审核—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住房屋的;

4.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有一套自住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本人、配偶患重病、大病的;

8.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的;

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2.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3.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14.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三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正式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纳书、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3.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5.购买征(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征(拆)迁补偿协议(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补差面积、金额等情况的可不提供该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在偿还一个月后,即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后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周内打印的、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能显示贷款基本信息的还款明细表);(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周内打印的、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显示贷款基本信息的还款明细表;(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缴纳房租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四)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未婚的,提供本人的无房屋信息证明;已婚的,须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屋信息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五)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物业管理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六)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及《下岗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七)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造成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八) 本人、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经市(县)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一年之内的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23种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与复印件;(3)一年之内的医疗保险支付的住院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九)职工退休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十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授权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其配偶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十三)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十四)职工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下岗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注:

1.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2.符合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条件、需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窗口审核—支付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及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现场填写);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

4.已支付购房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发票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

5.个人信用报告(1个月内有效);

6.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夫妻双方缴存地、户籍地不动产中心出具);

7.借款申请人银行卡;

8.借款人现场填写面谈笔录;

9.异地购房贷款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表(2个月内有效);

10.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及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现场填写);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后一次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还款凭证(申请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不动产权证书;

4.个人信用报告(1个月内有效);

5.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夫妻双方缴存地、户籍地不动产中心出具);

6.借款申请人银行卡;

7.借款人现场填写面谈笔录;

8.异地购房贷款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表(2个月内有效);

9.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借款凭证。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资料-受托银行受理-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批-受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及还款方式-受托银行受理-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批-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提前还款,当场办理,最多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信息变更

借款人联系电话、还款银行卡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借款人银行卡;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资料-受托银行受理-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批-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信息变更,当场办理,最多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及内容:

1.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查询;

2.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查询服务应提供职工或单位的缴存、提取、贷款明细账,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在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

2.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查询和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

1.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咨询;

2.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答复时限: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窗口的意见簿(箱)、管理中心开设的投诉热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

报:市纪委监委,市委办、政府办,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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