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卫市辖区范围内的、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情况良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核算、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中卫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4、提供本人近期6个月在本市辖区内银行的收入流水;
5、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个人缴存者实行定额缴存,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中卫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
2、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如确需进行调整的,由个人缴存者填报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1、首次缴存。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后的金额,由个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委托银行缴存,同时开办银行卡并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次月起由委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2、按月代扣代缴。各业务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前对个人缴存者进行代扣,代扣成功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个人缴存者专户”将缴存额记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
3、如个人缴存者银行卡内余额不足的,暂不扣缴,次月一并代扣缴存。按月扣缴不成功的,需由委托银行通知个人缴存者予以补缴所欠月份的公积金,同时补足个人卡内金额,保证次月足额代扣代缴。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单位介绍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可以由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中卫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离开本市或因故停缴满一年、且无公积金贷款债务的,本人可申请销户提取,但在销户提取后5年内个人不得再次申请开户缴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者,提取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中卫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2、起诉借款人及《中卫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
3、将借款人违约还款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
4、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随即封存账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中心应责令其补缴已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按《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还款账户应与缴存约定账户一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转移、销户、使用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中卫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