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分中心: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规程(试行)》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8日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规范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四条 本规程受理对象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表》(纸质加盖公章1份及电子版);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五)《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缴清册》(纸质加盖公章1份及电子版);
(六)《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协议书》(原件加盖公章3份);
(七)《吴忠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通/变更网上业务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2份);
(八)《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用户服务协议》(原件加盖公章2份)。
第六条 单位录用新参加工作职工或从外市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纸质加盖公章1份及电子版);
(二)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从外市调入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一)规范津补贴后的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现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合并计算。
(二)事业单位职工,按现行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奖金合并计算。
(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被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
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
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应自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如单位职工当月有增减变化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后再进行汇缴。
第十三条 办理汇缴所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清册》(原件加盖公章1份及电子版)。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本市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本市上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五条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年以上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流水单(原件1份);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
(三)自由职业者提供一年收的银行流水(原件1份);
(四)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原件);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的2/3以上同意,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一年,如需延期的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通知单位办理汇缴变更。
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所需材料:
(一)《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1份);
(三)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经营困难单位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1份);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应缴未缴、缓缴及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将职工补缴部分和单位为职工补缴部分一并补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条 办理补缴所需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补缴原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户建制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至新单位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集中并入已开户建制的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集中转移至新单位的;
(三)封存户职工与已开户建制的单位新建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办理转移手续所需材料:
(一)同城转移《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1份);
第二十四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
发生转移时,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个人账户状态变更(封存、启封)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单位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
(三)职工调动后,其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办理封存手续所需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职工退休文件、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文件、职工工作调动文件等证明材料之一(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第二十七条 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所需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单位与职工中断/恢复工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1份)。
第六章 账户注销及信息变更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
2份);
(二)证明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第二十九条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统一管理,并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单位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
1份);
(二)单位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第三十一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三)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四)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信息变更外,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职工本人临柜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申请办理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冻结/解冻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相关冻结文件;(原件1份)
(三)部门经办人委托证明(原件1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第七章 错账调整、集中封存、开具缴存证明
第三十三条 发生记账错误确需进行错账调整的,当前在途业务须办结撤销的,办理错账调整申请办理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第三十四条 单位注销或撤销、合并、倒闭破产的缴存单位,状态为封存的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托管户)申请办理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个人)(原件加盖公章1份);
(二)单位:1、单位注销证明或有关撤销、合并、倒闭破产等文件(原件加盖公章1份);2、《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1份);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三)个人:1、职工身份证(原件);2、《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申请表》(原件1份)。
第三十五条 职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的;配合其他部门办理有关事项需出具缴存证明(单位/职工)申请办理手续:
(一)职工(开具异地缴存证明)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开具缴存证明)开具缴存证明书面申请(原件加盖公章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章 年度审核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各缴存单位应按时根据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结合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核定、调整一次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三十七条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时,应当同时核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第九章 对账与查询
第三十八条 缴存单位或职工个人可随时通过“管理中心”公布的服务渠道对单位账户或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和核对。
第三十九条 缴存单位或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申请到“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章 办理流程及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 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单位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材料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2.信息录入。对初审通过的,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三)复核:
1.信息复核。复核录入信息是否齐全、有效、准确。
2.档案复核。复核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3.合规性复核。依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业务进行复核。
4.将复核结果反馈受理岗。
(四)办结:出具回执表单。
第四十一条 已开通网上自助缴存的单位,登录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zfgjj.wuzhong.gov.cn/)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网上业务自助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