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者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高于12%;最低比例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