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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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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9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指我中心缴存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冲抵在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包括月对冲还贷和对冲提前还贷。

月对冲还贷指借款人和配偶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每月冲抵月还款金额。

对冲提前还贷指借款人和配偶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借款人及其配偶,配偶不得单独申请。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且信用良好的。

(三)申请时无逾期欠款,且1年内无3期以上逾期记录。

二、对冲还贷人(借款人和配偶)申请对冲还贷的,必须本人办理,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若配偶参与(或取消)对冲的,需配偶本人带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前来办理。《对冲还贷申请表》一式两联,中心和对冲还贷人各执一份。对冲还贷申请自办理并经审批通过后生效。

三、对冲还贷的方式(一)申请贷款时开通。借款人和配偶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开通月对冲还贷,无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贷款发放后于每月还款日自动对冲。

(二)贷后开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和配偶可申请开通月对冲还贷,审批通过后于最近还款日开始每月自动对冲。

(三)对冲提前还贷。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时可申请对冲提前还贷,于审批通过当日自动对冲。

1.对冲部分提前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

2.每月提前还贷次数只能1次。

(四)还款日当日不能申请开通对冲还贷。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不执行对冲还贷。

(六)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银行扣款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进入下一扣款顺序。

四、对冲还贷的变更和停止

(一)对冲还贷期间,借款人和配偶婚姻状况、还贷人变更及还贷人出现失踪、死亡导致等情形的,可申请变更对冲还贷人。

(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冲还贷停止,不再另行通知:

1.中心审批同意停止对冲还贷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    

3.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5. 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内部转移合并变动的,系统自动按变动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冲还贷。

(三)还款日当日不能申请变更或停止对冲还贷。

五、其他

(一)对冲还贷期间,借款人和配偶须关注住房公积金账户、银行扣款账户及贷款偿还情况。若房屋产权、身份证号、婚姻状况、联系电话、住房公积金账户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

(二)如遇法律法规、政策或中心业务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三)对冲还贷申请生效后,对冲还贷人的公积金账号将在提取审核系统中进行控制,不得进行任何提取操作(包括销户),直至对冲还贷委托终止。

(四)实施按月对冲还贷后,《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按年委托提取)停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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