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1、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条件,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商转公”业务时,申请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申请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和剩余期限。与现行贷款政策冲突的,以现行政策为准执行。
3、实行预审制度,借款人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携带所需手续在中心业务大厅或银行网点进行预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办理“商转公”业务。
4、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时按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5、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必须注明贷款发放时间,购房合同副本必须写明合同签订时间,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面积、金额与房产证、契税发票所示房屋面积、金额不一致时,需提供补充协议及购房全额发票。
6、“商转公”贷款额度以(房屋总价-累计提取金额)与贷款余额就低计算。
7、 2021年1月1日后办理的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若已使用该套房产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
8、为有效管控贷款风险,严格落实抵押物,此项业务仅限在银川市管辖区域购买一手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办理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办理,区内其他县市及外省市的房屋暂不受理。
二、业务流程:
1、借款人携带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贷款基本信息表、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副本,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在中心业务大厅或银行网点进行预先审核。
2、预审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提供相关办理要件到中心业务大厅或银行网点办理此项业务。
3、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办理房地产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5、中心将“商转公”业务所贷款项转入借款人本人账户。
三、办理要件:
(一)预审要件
1、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贷款基本信息表。
2、一手房购房合同副本或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3、单身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服务网点签署单身声明;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且离异时间必须满6个月)。
4、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的委托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
(二)受理要件
1、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申请有效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
2、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
3、出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副本或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4、单身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服务网点签署单身声明;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且离异时间必须满6个月)。
5、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的委托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
6、借款人本人银行卡(一类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