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流程仅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银单位和全区电力系统的缴存职工。
一、政策咨询
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所有资料,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窗口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提出贷前咨询或业务受理申请,并领取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申请审批书》。
二、受理申请
职工持填写完整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和所需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到中心业务窗口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正式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转入科室审批。
三、审核审批
业务科对贷款申请的资格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合格的签署具体审批意见后转入中心审批。经中心合规性审核批准后,转入委托银行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
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的委托贷款通知进行复审,无异议的,即可与职工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代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一般由委托银行代职工办理。此业务仅限于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一手房,如有不同,视各委托银行受理流程而定。
六、贷款发放
办完抵押登记后中心即可为其办理放款手续。同时,中心将收取《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留档备案。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按以下原则转款:一手房贷款的款项须转入售房单位;二手房贷款的款项转入售房人的账户;“商转公”贷款的款项转入借款人本人账户。
七、贷款归还
职工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准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注:①贷款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职工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委托贷款通知自动失效。
②贷款申请须遵循诚实申贷原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