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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再次降低门槛放宽使用条件

文章来源:宁夏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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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27

9月18日,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我区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实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普惠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部门联合调整了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并于9月18日起执行。我区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主要涉及14个点包括:1个扩面,4个放宽使用条件,5个降低门槛,2个扩大提取范围,2个提高额度;公积金缴存使用群体将扩大到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刚性需求受益最大。

1.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

我区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可申请贷款

此次,我区将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调整为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允许缴存人员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取消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贷款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高贷款额度 取消倍数限制

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将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70万元。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5.装修提取年限从10年调整为5年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从要求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单方使用影响。

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6.扩大还贷提取范围 每年可提取一次

在缴存人员正常还款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打入借款人自由选择的本人的存款账户,不得强制冲抵贷款。

7.放宽租房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也可一次提取5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但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租房提取。

我区要求各地尽快做出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减少提取和贷款审批环节,降低住房公积金准入和使用门槛,为职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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