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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度“松绑”

文章来源:宁夏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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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8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从8个方面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内容:

一是扩大租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的证明、租赁合同、纳税发票,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二是延长购房提取年限。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价款总额。

三是放宽直系亲属之间使用条件。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购买人为直系亲属关系且购买人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是开展住房装修提取。缴存职工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市场住房装修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住房装修提取条件及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内容:

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到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首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但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是统一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内的,在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贷款。

三是调整还贷提取方式。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的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由缴存职工自由选择还款方式。

四是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各管理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统一由5级审批简化为3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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