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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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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07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以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基础上所产生的住房金融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中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因现行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何完善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为此,只有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性质,以及理解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找到现行制度的缺陷并积极完善,才能更好地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和性质。按照现行的政策法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具备如下属性:首先是保障性,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其次是互助性,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再其次是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最后是法定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可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内的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行使的是管理、监督等权利。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方能确定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层级较低。就目前而言,有关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最高层级的规定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2002年修订),住建部及相关部门也为该制度的贯彻执行颁布了相应规定。与此同时,各地也相应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因为制度的滞后性以及法律针对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方面惩罚力度的不足,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覆盖所有职工,不仅存在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而且大量存在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福利性、强制性并未完全得到体现。再其次,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容易滋生管理腐败。比如,对于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官方数据,2008年后就再无更新。最后,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资金大量闲置。此前,业内有消息称,由于目前我国公积金用途受限、提取困难等因素制约,全国约有5600亿元的公积金处于“沉睡”状态。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进建议。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存在严重缺陷,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对其改革势在必行。针对前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1)明确缴存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尤其是覆盖农村户籍职工;(2)放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标准、门槛,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保障住房公积金能够真正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继续发展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4)针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扩大资金使用的范围,避免资金的浪费;(5)加强公积金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和风险控制,避免腐败和投资失误;(6)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的各项惩罚力度,对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规定更为明确、严厉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对其资金的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和行政、刑事方面法律接轨。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瑞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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