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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明确监管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及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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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3-20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控制,避免职工薪酬福利结构失衡,宁夏国资委依据相关政策,就监管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3%”;各企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范围内的可继续执行,缴存比例超过13%的,应予以纠正;以后新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同时,严格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缴存住房公 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确定为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宁夏国资委要求各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也不得突破最高限额规定。凡不符合缴纳要求的,要在2007年1月1日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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