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太原中心”)下发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遇到保证人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可以申请办理担保方式变更。
太原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部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或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存在变更担保方式的需求,中心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试点,目前已经掌握一定办理经验,为此决定全面推行这一便民政策。
相关通知明确,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太原市具有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所有权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11.16 马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