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18〕12号
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中心逐条对照《通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按照完善制度、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深化信息化建设应用的要求,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同时,按照《通报》要求,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取消装修提取业务;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规范偿还贷款购房提取范围,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中心自查整改情况请于2018年5月2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人:摆晶
电 话:0951-5064583
邮 箱:nxgjjjgc@163.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