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中心、办事处,各业务委托银行:
根据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紧急通知》(宁建(金管)发〔2018〕7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现就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5日起,各业务窗口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不得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确需留存的,一律由各分中心、中心服务大厅及业务委托银行窗口负责复印存档,且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业务窗口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
三、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充分利用本地地区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査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