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经与社保及缴存单位多方信息筛查比对,以下66名职工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名单见附件),请继承人、受遗赠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具体办理方式详询12329热线。
附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名单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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