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1〕3号)和《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固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固住建发〔2022〕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研究后执行,缓缴期满后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性或分期予以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缴存职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的需向中心申请,住房信贷科、各分中心及时受理,提交中心审批,确定合理的还款计划,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住房屋提取额度。满足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最高额度由150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供职年限及还款能力可由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50%调整为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六、支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先提后贷。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须留足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的余额,即不低于申请贷款额度的二十分之一。提取时须持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发票及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转入所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屋总价款。
七、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部分可由商业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还款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上述第一条至第三条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第四条至第七条,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调控政策严格按规定适时调整。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