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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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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不足一年的新调入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行政单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额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年度取暖补贴额、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注: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额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控线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取暖补贴额、年终一次性奖金额(行政单位和不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计提)。

企业及其它单位工资额项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等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银川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480元,上限为17025元。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1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附件1)。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分别为12%。缴存比例未达到12%的,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目前,已具备提高缴存比例条件的,应提高到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不应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限额。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86元。

四、签署“三方协议”

按照住建部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接入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要求,我中心下发了《关于签署〈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协议书〉的通知》(宁房资管〔2017〕5号)。截止目前,还未签署《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的缴存单位,请尽快到我中心办理“三方协议”签署事宜。

“三方协议”签署后,缴存单位只需到我中心核定缴存人数和汇缴金额,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我中心通过“住建部资金结算平台”提交住房公积金电子支付信息并当场直接扣划,不再需要单位提供银行进账单。

今后,对于未办理核定缴存人数和汇缴金额手续但已进账的单位,我中心当日予以退账(零余额账户、中间过渡户等疑难账户暂时除外)。

五、修正完善缴存信息

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需修正、完善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信息。此项工作是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信息查询、信息发送等服务的基础。请各单位认真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表》(附件3)。

六、其它事宜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表均采用报盘为主的方式。有关报盘格式见附表。

咨询电话:0951-1232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0951-5057996。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

1.201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

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表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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