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建规发[2018]12号《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的要求,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一取消装修提取业务;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三规范偿还贷款购房提取范围。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范围仅限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自2018年5月7日起执行。
2018年5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