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贷款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8-07-16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切实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助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贷款政策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缴存年限

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方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提取除外(租房提取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1.规范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

2.规范二手房贷款。缴存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3.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

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至50万元。

4.规范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内,且无担保,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屋产权仅限夫妻双方及成年子女,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为房屋买受人。

6.规范离异婚姻状况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购房贷款。若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规范购房提取年限及范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购买新房的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协议成立日期为准),3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2.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除在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和物业费提取外,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间隔时间为12个月。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办理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五、以上规范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贷款政策,于2018年7月18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技术支持: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69号   
ICP 备案号:宁ICP备08000286号-9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