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2021年9月至10月,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组指出的问题,我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缴存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银单位和全区电力系统等有关单位。
二、规范补缴业务内容
1、调基补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允许补缴当年度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不允许跨年度调基补差。办理业务时需上传补缴清册并在补缴清册中注明“调基补差”字样。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核拨金额补缴。
补缴额的计算方式为:(变更后月缴额-变更前月缴额)*月数。
2、调入职工及新入职职工补缴。按照工资审批表执行时间或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计算补缴月数。办理业务时需上传工资审批表或劳动备案登记表。
补缴额的计算方式为:月缴存额*少缴月数。
3、军转干部补缴。按照工资审批表中工资执行时间计算补缴月数。办理业务时需上传工资审批表。
补缴额的计算方式为:月缴存额*少缴月数。
4、采暖费补缴。行政事业单位,如未将采暖费计提分摊至每月公积金中,可在当年完成计提补缴,不可跨年补缴。办理业务时需上传补缴清册并注明“补缴采暖费”字样。
补缴额的计算方式为:采暖费*单位缴交比例。
5、调账及特殊补缴。特殊补缴业务包含因单位原因造成的少缴、漏缴、特岗教师补缴、退房并退回公积金、违规提取清退公积金等。办理业务时需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汇补缴额不能超过当年度缴交上限
每年下半年中心将公布当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缴交额上限,各缴存单位应确保每位职工的年度汇补缴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度缴交上限,即:
职工月缴存额*12个月+当年度补缴金额≤当年度月缴额上限*12个月
四、不允许提前汇缴住房公积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