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 正文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调整八条惠民新政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3日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有效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中卫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建规发〔2025〕25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自住住房进行节能改造、结构加固和自主更新。缴存人对2005年底以前在中卫市行政辖区内竣工的符合城市危旧房进行结构加固、自主更新及原拆原建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最高10万元;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自住住房节能改造,或对农村供暖热源与建筑能效提升改造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中卫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适老化、适幼化和无障碍改造。缴存人家中有60岁以上老人、育有3周岁以下幼儿或残疾人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税款。缴存人家庭购买宁夏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凭所购住房契税完税证明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契税,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购房契税金额。此外,缴存人及配偶婚前各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婚后可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次;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余额倍数限制,额度可再上浮20%。

契税提取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列入黑名单,其它类提取要求缴存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列入黑名单。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次调整政策为阶段性支持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由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