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 正文

中卫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上下限标准全部明确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扎实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惠民生相关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中卫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就业人员工资统计数据,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本次新政执行周期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最高月缴存额

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职工2025年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根据2025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数据,全市月均工资为9212元(年均工资110544元),据此测算,202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7636元。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5%—12%区间标准。按照最高12%缴存比例核算,职工个人与单位合计最高月缴存额为6632元,所有缴存单位及职工均不得突破该缴存上限。

二、分区缴存基数下限及最低月缴存额

结合自治区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我市实行分区域差异化最低缴存基数标准,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区(市本级、沙坡头区、中宁县):最低月缴存基数2235元,最低月缴存额224元;

二类区(海原县):最低月缴存基数2080元,最低月缴存额208元。

三、缴存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各缴存单位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控高限低”管理规定,结合自身经营实际,依法依规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严禁出现超上限、低于下限缴存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年度内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针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暂时无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标准,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