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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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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满足广大缴存人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需求,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按照住建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有关规定,决定开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直转贷款)业务。为规范商转公直转业务办理,防范贷款资金风险,制定本办法。

一、商转公直转业务介绍

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在中卫市辖区范围内因购买个人自住住房,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还贷期间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在抵押权落实后,市公积金中心用公积金贷款直接为借款人偿还商业贷款,借款人无须自筹资金即可完成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二、商转公直转业务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商转公直转业务适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

(二)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执行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且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三)申请人商业贷款所抵押房屋可正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四)申请人须有足额资金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

(五)申请人商业贷款所属银行同意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指定有具体经办人员。

二、办理流程

(一)贷前咨询及资格审查

申请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下同)提供以下资料原件:①身份证明、居住证明。②婚姻状况证明材料。③个人征信报告。④商贷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契税完税凭证。⑤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⑥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证明》和当前还款余额单,同意结清证明应注明收款账号(即银行用于结清商业贷款中间过渡户)。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贷前调查及合规性审查,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及贷款利率;向符合商转公直转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直转业务确认书》,并发送至商业贷款银行确认核实。

(二)贷款受理

审核通过的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签署《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位抵押约定声明书》,签订借款合同等。

《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顺位抵押权)》权利人应设定为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物价值为借款人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价值全额,抵押权人的债权金额为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

(三)抵押办理

申请人携带①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②《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③中心提供的抵押办理相关资料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二顺位抵押)。

(四)贷款发放

1.发放审批。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二顺位抵押权)》后,按现有贷款流程审批并及时发放贷款。

2.资金发放。申请人接到委贷银行放款通知后,应于3日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结清商业银行贷款手续。

为保证资金安全,按照“先存后结”的流程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申请人须将应自筹资金(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先存入原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并冻结,商业银行确认资金充足后,再根据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申请人补足资金同时用于结清商业购房贷款。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无法补足资金的,视同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市公积金中心将终止贷款发放流程并收回该笔贷款资金。

3.商业贷款银行经办人应在贷款结清当日将商贷借款人的结清证明发送至公积金中心核对;特殊情况当天未办结的,需及时向中心反馈、说明情况。

4.市公积金中心应督促商业贷款银行在申请人结清商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一顺位抵押注销手续,并向中心提供《抵押注销登记证明》并入借款人实体(纸质)贷款档案。

三、实施时间

商转公直转业务即日起在市公积金中心本部试行,试行对象为在沙坡头区采用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中宁分中心、海原分中心应于7月30日前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商确定好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流程报市中心审核备案后实施。

附件:

1.《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直转业务确认书》

2.《同意提前结清证明》

3.《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位抵押约定声明书》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