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发[2008]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快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形式,事关每个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稳定职工队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统筹和谐发展;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打造平安中卫、和谐中卫。
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推动房地产业发展、拉动城市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效十分明显。但目前,全市企业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职工群体受益面非常狭窄,急需加快推进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合实际、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有效加快推进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二、积极有效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2008年7月起,凡在我市注册并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到所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企业及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坚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在全市已建立“四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的企业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次在建立“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企业全面建立;再次在建立“两险”(养老、医疗)的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分批建立,全面积极有效地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灵活把握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原则上应当与市(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一标准;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对于有承受能力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月缴存,缴存基数可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比例在5-12%的幅度内确定;对于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确有支付困难的,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但基数最低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不能低于3%,待企业经济情况好转后再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已开户缴存的企业,因体制改革及其他原因停缴的,应首先恢复缴存,有经济能力的可补缴停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适当照顾、积极支持企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大部分企业职工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等条件下在贷款、提取政策上给予倾斜和适当照顾,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提取和贷款制度,适当扩大提取范围,适度放宽提取条件,逐步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时间,灵活调整贷款方式,有效支持企业职工购建住房,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五、深入企业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把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议事日程,作为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方法,借助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厂矿企业一线宣传,使广大职工熟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企业法人代表的思想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到应建尽建;要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典型事例及时报道;各级工会组织要带头宣传学习《条例》,切实想职工所想,为职工谋利益,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之一,积极为广大职工解难题,办好事,做事实,努力营造“政府支持、部门配合、企业负责、工会维权、职工关心”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经委、建设、工商、税务、人劳、统计、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联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精心谋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方法,加快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步伐,及时通报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经委、建设、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把企业资质年检、法人资格审核、项目招投标、资信等级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情况有效挂钩;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纳入对企业劳动合同、仲裁、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监管范围内;统计部门要提供准确有效的统计数据以备核查企业的缴存能力;总工会要协同企业工会组织督促建立公积金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定期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督促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企业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工资、各种社会保险费统一筹措的机制,保证按时足额缴存。对于违反规定,推脱不建、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建立,逾期仍不建立的,依法处于1-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缴情况将作为企业评选优秀企业(企业家)等称号的重要考核依据。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把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扶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列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