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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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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精准性,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现就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优化离异职工贷款政策

经查询核实,离异之前双方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足2次,且双方个人征信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中心可按程序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调整优化再交易住房贷款流程

对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之前实施的“先办理房产过户,再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符合贷款的予以放款”调整为“先受理贷款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最后办理放款手续”。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偿还贷款的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家庭收入和公积金缴存情况自主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一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二是本市缴存职工可以签约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月对冲还贷。

申请办理以上还贷业务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贷款状态为“正常还款”;二是新办贷款按时足额偿还了首月本息额;三是缴存职工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且两次提取间隔期须满一年;四是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大于或等于近6个月的月还本息额;五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职工家庭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已偿还本息额。

四、调整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本市使用商业按揭贷款购买了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商业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商业按揭贷款剩余期限(以整年计),并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商转公金额应小于或等于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剩余本金,且为一万元的整倍数;二是申请商转公之前以“购房提取或偿还该套房商业贷款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作为商转公贷款扣减项,即商贷发放金额减去已提取公积金额作为商转公贷款申请额上限。

具体办理流程为:商转公贷款职工先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经中心受理审核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先自筹资金结清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依据该房屋不动产抵押权证和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结清凭证发放贷款。职工应在贷款审批通过后30日内完成房产抵押登记,并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交于中心。否则,需要重新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五、恢复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在本市贷款政策

我市缴存职工在银川地区购房,可在购房地或我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申请贷款的,原则上执行我市购房贷款政策,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售卖方银行账户。

六、明确缴存职工购买已装修的商品住房,在审批贷款额度时是否要剔除装修费用的规定

本市缴存职工购买带装修的商品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中未列明装修费用的,中心按照购房合同所列的购房总价进行贷款额度审核审批;购房合同中列明了装修费用金额的,予以扣除。

七、统一缴存职工可申请贷款期限

按借款申请人年龄计算可贷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不再区分本市缴存职工、异地缴存在本市购房贷款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八、明确抵押物贷款年限

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