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中卫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现将中卫市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
(一)最高缴存基数。2024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在岗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23年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544.5元(102534元/年)的三倍,即25633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6152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2024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205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6元。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相关要求
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限低的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突破月缴存最高或最低标准,凡缴存基数高于25633元的一律予以规范下调,缴存基数低于2050元的一律予以规范上调。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