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统计局2015年全市经济要情公报,全市城镇在岗职工2015年社会年平均工资为56173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市2016年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月缴存最高基数确定为:56173×3÷12=14043元,月缴存最高额为:14043×12%×2=3370元。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公积金控高限低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月缴存最高基数的规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合规合理确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不能随意调整。两县分中心、中心归集科要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比例规定,坚决杜绝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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