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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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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1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全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完成情况暨2021年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关于全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暨2021年业务收支预算的报告》《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调整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5个科室,2个分中心。从业人员40人,其中,在编25人,非在编1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72家,净增单位143家;新开户职工9062人,净增职工16734人;实缴单位1053家,实缴职工70316人,缴存额11.4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5.71%、31.23%、17.84%。2021年末,缴存总额80.5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50%;缴存余额31.60亿元,同比增长10.5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2家,与上年相同。

(二)提取:2021年,17142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8.39亿元,同比增长23.0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3.60%,比上年增加3.15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48.9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6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77笔5.8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3%、14.47%。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78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782笔50.05亿元,贷款余额20.3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75%、13.16%、5.3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4.37%,比上年末减少3.1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与上年相同。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157笔0.63亿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41亿元,异地贷款余额3.30亿元。

(四)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1.89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3.47亿元,1年以上定期8.03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38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4.37%,比上年末减少3.1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8277.43万元,同比增长10.58%。其中,存款利息1880.3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395.90万元,其他1.2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4655.20万元,同比增长16.26%。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417.4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37.50万元,其他0.2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3622.23万元,同比增长4.04%。其中,增值收益率1.2%,比上年减少0.0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0.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01.7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50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72.66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00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66.7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88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770.47万元,同比下降8.05%。其中,人员经费500.80万元,公用经费85.74万元,专项经费183.9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51.71万元,逾期率0.2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66.79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6.52%,国有企业占12.19%,城镇集体企业占0.73%,外商投资企业占0.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9.4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6%,灵活就业人员占0.22%,其他占0.28%;中、低收入占99.86%,高收入占0.1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14%,国有企业占7.98%,城镇集体企业占0.04%,外商投资企业占0.9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4.9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3%,灵活就业人员占0.32%,其他占1.46%;中、低收入占99.55%,高收入占0.45%。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5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7.45%,租赁住房占2.5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9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32%,其他占7.20%。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89%,高收入占0.1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1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4.25%,比上年末减少1.9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11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41%,90-144(含)平方米占79.67%,144平方米以上占16.92%。购买新房占80.68%,购买二手房占16.05%,其他占3.2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3.0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67%,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3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3.99%,30岁-40岁(含)占38.93%,40岁-50岁(含)占19.10%,50岁以上占7.98%;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6.71%,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29%;中、低收入占99.78%,高收入占0.22%。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8.84%,比上年增加1.7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受委托银行情况

1.受托办理缴存业务的银行情况。当年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有12家,即建设银行中卫分行、农业银行中卫分行、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宁夏银行中卫分行、邮储银行沙坡头区支行、建设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中宁支行、工商银行中宁支行、宁夏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海原支行、宁夏银行海原支行。

2.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情况。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有8家,即建设银行中卫分行、农业银行中卫分行、宁夏银行中卫分行、建设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中宁支行、宁夏银行中宁支行、农业银行海原支行、宁夏银行海原支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当年最高最低缴存基数。

(1)最高缴存基数。2021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在岗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2020年度中卫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7756元(93070元/年)的三倍,即2326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超过5584元。

(2)最低缴存基数。2021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中卫市本级及沙坡头区、中宁县(二类区)每月均为1840元;海原县(三类区)每月1750元。

2.调整规范了部分使用政策。

(1)调整优化离异职工贷款政策。经查询核实,离异之前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足2次,且双方个人征信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中心可按程序受理其贷款申请。

(2)调整优化再交易住房贷款流程。对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之前实施的“先办理房产过户,再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符合贷款的予以放款”调整为“先受理贷款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最后办理放款手续”。

(3)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偿还贷款的方式。借款人可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主选择以下还款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本市缴存职工可以签约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月对冲还贷。

(4)调整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本市使用商业按揭贷款购买了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商业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5)恢复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在本市贷款政策。我市缴存职工在银川地区购房,可在购房地或我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申请贷款的,原则上执行我市购房贷款政策,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售卖方银行账户。

(6)明确缴存职工购买已装修的商品住房,在审批贷款额度时是否要剔除装修费用的规定。本市缴存职工购买带装修的商品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中未列明装修费用的,中心按照购房合同所列的购房总价进行贷款额度审核审批;购房合同中列明了装修费用金额的,予以扣除。

(7)统一缴存职工可申请贷款期限。按借款申请人年龄计算可贷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不再区分本市缴存职工、异地缴存在本市购房贷款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8)明确抵押物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建立容缺受理制度。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并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补正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2.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一是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未结清的;二是共同借款人中任意一方曾在全国各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承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是夫妻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共计担保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四是单身或夫妻一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累计为他人担保余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五是个人征信报告中有贷款或信用卡分类为关注、呆账、损失、坏账的;六是任意一方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七是任意一方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案件中被列为被告的。

3.“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业务落实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8项业务实现“跨省通办”。“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同城转移、基数调整、个人账户设立并启缴”等5项业务可在“网上业务大厅”实现“全程网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两地联办”,实现业务“区内通办”。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全面落实《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水平明显得到提升。

2.持续升级改造信息管理系统。持续升级改造缴存提取、贷款、财务、电子档案等信息管理子系统,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要求。业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达到三级水平。

3.持续提升综合服务平台运行能力。持续完善以网上业务大厅为核心的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确保向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稳定、优质的线上服务。

(五)当年单位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当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持“区级文明单位”、市级“工人先锋号”称号;1名党员被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授予“全区优秀共产党员”。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8日